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5 11:24:45编辑:优化君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第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四)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五)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六)对会员进行监管;
  (七)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新闻出版业;
  (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推动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证券交易、上市、会员管理等业务规则;
  (二)涉及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三)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品种提供交易服务;
  (四)涉及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或者对现有证券交易方式作出较大调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
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第十四条 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和其他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相似的名称。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第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
  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由证券委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
  (五)根据《条例》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六)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七)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
  (八)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业务规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会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并报证券委备案。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三)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
  (四)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五)交易纠纷的解决;
  (六)交易保证金的交存;
  (七)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八)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
  (九)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
  (十)本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处理;
  (十二)其他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审核后,报证券委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第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对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或者间接从事: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二)新闻出版业;
  (三)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四)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证券委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证券交易品种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证券委批准。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结束后十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七)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八)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1)证券专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必须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认股权证;
  (四)国债;
  (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
为权益类证券。第二章 自营资格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五)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七)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九)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一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199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第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对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二)新闻出版业;
  (三)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四)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证券委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证券交易品种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证券委批准。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结束后十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会员在证券交易所所受的待遇和监管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种类,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会员应当对其进行管理。会员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要求会员了解客户并在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指导和督促会员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法律依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二)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
(三)与证券交易业务有关的会员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要求;
(四)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要求;
(五)会员业务报告制度;
(六)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对会员采取的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八)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经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种类,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交易单元实施严格管理,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品种及方式。
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会员应当对其进行管理。会员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具体管理办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要求会员了解客户并在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指导和督促会员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会员管理的客户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会员未按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职责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证券交易第一章知识点: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席位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席位
一、交易所会员制度的含义;会员的定义;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
二、证券公司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具备的条件;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会员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报送材料,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初审,上报交易所理事会审核;、会员资格的暂停与撤销的条件及审定。
三、交易席位的含义;交易席位的分类:根据报盘方式,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在我国,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种类,有普通席位(A股席位)和特别席位(B股席位);在有些国家,根据席位不同的业务目的,有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各种席位的含义及特点。
四、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的条件:具有会员资格、交纳席位费;取得席位的程序:向交易所席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席位申请表,出示会员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它文件;取得席位的批准;交易席位的使用。


证券公司与交易席位的区别

您好,证券公司和交易席位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证券公司是一家从事证券买卖的机构,它们可以代表客户进行买卖活动,并且可以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交易席位则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模式,它是指一家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一种特殊的交易模式,它可以代表客户进行买卖活动,但是它不能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因此,证券公司和交易席位之间的区别是,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交易席位则不能。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基本方针;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的协议机构,制订为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订各种规章制度。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目前,世界上许多著名的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形式。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费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但是,由于经营交易所的会员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参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难免出现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时,因为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只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新会员的加入一般要经过原会员的一致同意,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提供服务质量和降低收费标准。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一、董事会与理事会有什么区别
理事会是在法律上对一个团体负有监管责任的一群人。在盈利公司中,理事会通常称为董事会,他对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负责。在非赢利组织中,理事不收任何报酬也不因为在理事会工作而获得任何补贴。非赢利组织的章程规定了理事会在组织中的作用。理事会的细节规定了理事会成员的组成、权利、义务和责任。理事会在法律上有负责为组织制定政策、监督这些政策的执行,并确保组织的活动合法。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实行集体领导,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和领导管理、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权力机构。
二、理事会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机构,还是政府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理事会,为协商、征求意见或讨论问题而设立的组织,经选举或任命构成或咨询机构或拥有一定权利的组织。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监事可以由董事长担任吗
公司监事不可以由董事长担任。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而让董事长担任公司监事显然不利于这种目的的实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设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证券交易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会员大会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股东会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北交所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条件有哪些

拟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3、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4、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它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5、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除了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三)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 万元;(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10%;(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八)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北交所发行股票必要条件有什么

拟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3、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4、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它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3、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5、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除了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 万元;(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10%;(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八)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什么是证券交易所

平时没有投资股票的小伙伴可能会想,「证券交易所」是啥,跟我有什么关系吗?
你可以把「证券交易所」,想象成一个「投资品大超市」。在「超市」出现前,你会发现有时候买不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有时候又担心卖家坐地起价被坑。
在这些痛点下,「超市」就诞生了。
在这里,不仅商品可以更好地流通,而且价格也更加公开透明。
「投资品交易」也是一样的道理,无论你买哪种投资品,都需要去一个可以规范交易的场所,这就是交易所的作用。
而在证券交易所里,我们不仅可以在里面申购股票,还可以买到比如公司债、政府公债、国库券、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各种投资品。
不过呢,在此之前你家小区附近只有两个大型超市,常规情况下,你只能在这两个超市里,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
如果说超市相当于证券交易所,那超市内的各种商品,就相当于证券交易所里面的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所的作用是什么?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营利性法人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后一种。 它有以下几个作用: 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 2、形成与公告价格。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3、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 4、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另外,制定交易规定、维护交易秩序、提供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上市与退市,证券交易所的职责是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 。形成与公告价格,证券交易形成各种证券的价格,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而不是说你想多少钱买就多少钱买的。 聚集社会资金投资,比如散户要想买股票,需要投入钱到股市里面去等。因此,证券交易所可以提供证券交易场地,产生与公示价格,集中各种社会资产来参加投资,正确引导投资的有效流入,制订交易标准,维护交易纪律,提供交易信息内容,减少交易成本费,推动股票的流通性。


上一篇: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下一篇:证券时报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