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亡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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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13-6-1414:05:02来源:管理员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第四条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第五条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个人缴纳;(二)中央财政拨入;(三)军队调剂安排;(四)基金运营收益;(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第七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办法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第八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军队调剂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第九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第十条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第十一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险受益人第十三条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为军人本人。第四章保险给付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第十七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第十九条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予给付伤亡保险金:(一)惧怕执行作战和其他可能发生危险的任务而自残或者自杀;(二)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违纪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给付保险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军人伤残后己领取保险金,因残情加重提高伤残等级的,按提高的伤残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再次致残的,按新的残情评定等级,发放伤残保险金。第二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死亡保险金。第五章伤亡性质认定与评残第二十三条军人伤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军人伤残、病残等级评定,依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执行。第二十五条军人伤残评定工作,依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军人保险机构。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伤残等级骗取伤亡保险金的;(二)不按照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伤亡保险金的;(三)虚报冒领伤亡保险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伤亡保险金的;(五)贪污、挪用伤亡保险金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武警总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附:总后通知调整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解放军报》2006年9月18日电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4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暂按干部职务等级和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原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这次下发的《通知》规定,正师职(专业技术4-6级,正局级)的月标准为30元,以下按职务等级依次递减,排职(专业技术14级,办事员)为12元;六级士官的月标准为20元,以下按军衔等级依次递减,一级士官为8元。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逐月记入个人账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只积累不消费”,即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军队的公费医疗,退役后将保险金移交地方或发给本人,以满足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为保证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通知》规定,在2006年9月1日前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且已退还个人缴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从10月起负责为其重新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月按规定数额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在9月1日后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不再退还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每月按规定数额继续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并记入个人账户。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保险金给付手续。《通知》还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作出规范:士官考取军队院校后,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应将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财务部门。执行供给制学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执行士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按规定续建和管理,本人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毕业时,军队院校财务部门将其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批准转业、复员暂未离队仍在军队领取工资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被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或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以及被开除军籍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给付。义务兵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队军以上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暂不参加退役医疗保险。义务兵享受退役医疗保险,但不缴纳保险金。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有关部门将保险金移交地方,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发给本人。如军人牺牲或病故,保险金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调整内容摘要:四总部修订颁发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总后同时颁发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总后勤部同时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以下简称《附加规定》),共5章26条,对军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做出调整改革。取消个人缴费,较大幅度提高军人伤亡保险补偿水平中国军网据解放军报北京9月5日电安发亮、记者范炬炜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修订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调整。《规定》共9章39条,主要明确和规范了以下事项:取消个人缴费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归并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按照军人死亡保险金补偿水平略高于地方其他社会成员的原则,参照工伤保险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确定因公牺牲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突出对残疾军人工资收入损失的补偿,残疾保险金标准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和相应月数计算确定,较大幅度提高军人伤亡保险补偿水平;形成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动态化、规范化调整机制。总后勤部同时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以下简称《附加规定》),共5章26条,对军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做出调整改革。《附加规定》强调,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遵循岗位风险越大、补偿水平越高的原则。购买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军费预算安排,军人不缴纳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费。总后财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全军部队坚持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不断提高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军事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规定》的颁发,充分体现了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全军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更好地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都具有重要意义。关于《附加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通俗地讲,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就是对非战争时期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因病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在享受伤亡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其岗位风险程度不同,采取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再给予一定的伤亡附加保险金。军人职业岗位不同,风险也不同,特别是航天、航空、航海、科研试验等特种岗位,在岗位训练和执行任务过程中,面临更大风险,付出更多奉献与牺牲。军队建立伤亡附加保险,建立差异化保险补偿机制,体现了军队特殊岗位的风险特点,对激励官兵在高风险岗位建功立业,有效保障军队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进一步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和《附加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表

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具体规定为:(1)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标准为1200元(本标准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仍按850元执行)。(2)军人死亡,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伤残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本人。(3)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审批程序,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残情评定或死亡性质认定材料,逐级审核上报至军区、军兵种联勤(后勤)部财务部审批。(4)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保险给付金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发放表》,办理一次性支付。、(5)军内调动,不转移个人缴纳的伤亡保险费。(6)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未曾领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7)本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伤亡的,不发给伤亡保险金)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第十七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按照新制度规定,烈士保险金由原来的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保险金由原来的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级至10级残疾保险金从5.04万元至0.48万元,提高到14.5万元至1.75万元不等。同时,增加了现役军人病故保险,现役军人因免责以外情形病故的,给予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这次调整改革军人伤亡保险制度,通过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大幅提高军人伤亡补偿水平,是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军队政策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充分体现了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院将根据总部要求,贯彻落实好军人伤亡保险各项政策制度。


伤残军人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军人残疾证无法在社保系统查询。军人残疾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可以登录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系统查询。199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第七条规定:(一)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六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更多相关内容请参考: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伤残军人保险补偿标准

附【四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作者:四总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第四条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第五条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个人缴纳;(二)中央财政拨入;(三)军队调剂安排;(四)基金运营收益;(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第七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办法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第八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军队调剂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第九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第十条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第十一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险受益人第十三条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为军人本人。第四章保险给付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第十六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第十九条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予给付伤亡保险金:(一)惧怕执行作战和其他可能发生危险的任务而自残或者自杀;(二)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违纪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给付保险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军人伤残后己领取保险金,因残情加重提高伤残等级的,按提高的伤残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再次致残的,按新的残情评定等级,发放伤残保险金。第二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死亡保险金。第五章伤亡性质认定与评残第二十三条军人伤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军人伤残、病残等级评定,依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执行。第二十五条军人伤残评定工作,依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军人保险机构。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伤残等级骗取伤亡保险金的;(二)不按照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伤亡保险金的;(三)虚报冒领伤亡保险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伤亡保险金的;(五)贪污、挪用伤亡保险金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武警总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部队给军人家属买的什么保险

法律分析:1、军人伤亡保险:对因战、因公伤亡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2、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在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基础上,区别岗位风险大小再给予一份附加保险金,并对病故军人给予保险补偿。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伤亡附加保险金,由军人或其遗属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附死亡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等相关材料,按程序上报审核后,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保险金给付给个人。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军人服役期间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建立个人账户,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同时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去向,一次性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军人要领取养老金,同样需要符合两个硬性条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三、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师职以下干部和士官服役期间在享受免费医疗基础上,个人按规定缴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退役时国家给予一次性补助。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同时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发给本人。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四、退役军人失业保险从2012年7月1日起,实行了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制度,明确退役官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后与其在地方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材料交给本人。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五、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军队按部队驻地边远艰苦程度,每月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随军配偶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为他们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每月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按12%的比例给予补助;个人每月按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1%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同等数额给予补助。军人配偶在就业、军人退役随迁或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六、军人及家属交通意外保险现在,军人及其父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军队文职人员、军队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乘坐民用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给予一次性交通意外保险金。军队人员及军人家属交通意外保险金,由军队人员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残疾等级评定和交通事故认定等相关材料,按程序上报审核后,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个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第九条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随军给家属交什么样的保险

一、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三、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四、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审批与支付、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格认定,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并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五、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一)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军队确定的岛屿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队地区津贴规定通知执行。六、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七、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二、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三、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四、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审批与支付、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格认定,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并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五、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一)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军人伤亡保险金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军人伤亡保险金的详细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第四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扩展资料:军人死亡保险金计发标准:对于因战、因公牺牲的军人,现行的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为按照职工工亡补助金的1.2倍确定,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定期公布。还有一项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对于一般岗位上死亡的军人,被批准为烈士或确定为因公牺牲,给予死亡附加保险金30万元。对于岗位风险较大的特殊岗位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会增加,最高为100万元。病故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为10万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

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标准表

法律分析:(1)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标准为1200元(本标准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仍按850元执行)。(2)军人死亡,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伤残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本人。(3)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审批程序,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残情评定或死亡性质认定材料,逐级审核上报至军区、军兵种联勤(后勤)部财务部审批。(4)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保险给付金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发放表》,办理一次性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军人保险法》中对军人伤残保险的具体规定,以下实例中哪些符合军人伤残保险的覆盖范围?

【答案】:A、B、D
①《军人保险法》第7条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故A选项正确,当选。
②《军人保险法》第8条规定,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故B选项正确,当选。
③《军人保险法》第11条规定,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④《军人保险法》第8条规定,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故D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下列现役军人死亡的情形中,不属于因公牺牲的是( )。

【答案】:C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②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③因患职业病死亡的;④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⑤其他因公死亡的。此外,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第四条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第五条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编辑本段]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个人缴纳;(二)中央财政拨入;(三)军队调剂安排;(四)基金运营收益;(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第七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办法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第八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军队调剂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第九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第十条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第十一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编辑本段]第三章保险受益人第十三条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为军人本人。[编辑本段]第四章保险给付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第十六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第十九条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予给付伤亡保险金:(一)惧怕执行作战和其他可能发生危险的任务而自残或者自杀;(二)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违纪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给付保险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军人伤残后己领取保险金,因残情加重提高伤残等级的,按提高的伤残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再次致残的,按新的残情评定等级,发放伤残保险金。第二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死亡保险金。[编辑本段]第五章伤亡性质认定与评残第二十三条军人伤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军人伤残、病残等级评定,依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执行。第二十五条军人伤残评定工作,依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军人保险机构。[编辑本段]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伤残等级骗取伤亡保险金的;(二)不按照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伤亡保险金的;(三)虚报冒领伤亡保险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伤亡保险金的;(五)贪污、挪用伤亡保险金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编辑本段]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武警总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军人伤亡保险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军人伤亡保险,是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该项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第五条 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 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个人缴纳;(二)中央财政拨入;(三)军队调剂安排;(四)基金运营收益;(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

军人死亡保险 50万

什么是军人伤亡保险?军人伤亡保险,是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2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给付标准有哪些?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时,其法定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由总部定期公布,目前为50万元。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时,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军人本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军人残疾保险金,按发生伤残当月本人工资收入乘以相应给付月数确定。3如何申请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符合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由军人本人或法定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军人伤亡保险金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数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4发生残情加重或二次致残等情况时,军人伤亡保险待遇如何确定?已领取过残疾保险金的,因残情加重又被评定了更高残疾等级的,按照提高后的残疾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发生二次致残的,按照重新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残疾保险金;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给付死亡保险金。二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1什么是军人伤亡附加保险?为体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发生伤亡时,在领取伤亡保险金基础上,再领取伤亡附加保险金。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是由军队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团体商业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2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给付标准有哪些?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病故时,根据死亡性质和承担任务、所在岗位风险程度,按照相应标准,由死亡军人的法定保险金受益人领取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时,军人本人可以根据致残原因、残疾等级,按照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的不同比例,领取军人残疾附加保险金。3如何申请领取军人伤亡附加保险金?符合享受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的,由军人本人或死亡军人附加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批准数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1什么是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解决养老保险政策军地衔接问题。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该项保险不能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本人。2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给付标准有哪些?2012年7月1日以后下达转业、复员或退役命令,计划分配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退役的士兵,按规定享受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遇。另外,根据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目前总部正在研究军人退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的军地养老保险衔接政策。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时间如何确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从批准入伍的当月起,至军队停发工资的当月止。服现役期满退役的义务兵按24个月计算,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以实际服役月数计算。4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如何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计算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通过银行将补助资金划转至户籍地或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军人携带《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及时到户籍地或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5军人退出现役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作为首次在户籍地或安置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6不及时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所带来的影响是什么?国家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退役军人如果不及时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将会直接影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累积以及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1什么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能够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军地医疗保险关系的顺畅衔接,国家从2000年开始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对象包括师职以下现役军官、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组成?军队为师(含)职以下现役军官、士官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国家补助、军龄补助、利息收入四部分资金全部记入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形成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军队期间只积累不消费。3军人退出现役时如何办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携带《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其中,退役军人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统一标准计付退役医疗保险金。五军人交通意外保险待遇1什么是军人交通意外保险?军人交通意外保险是军队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全体现役军人购买的一种团体商业保险。从2013年1月1日起,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或按照规定探亲休假过程中,乘坐飞机、汽车(含出租车、公交车,不包含私家车辆)、火车(含地铁、轻轨)和轮船等民用营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时,可以领取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2军人交通意外保险待遇包含哪些?保险金给付标准是多少?现役军人乘坐飞机、汽车、火车和轮船等民用营运交通工具出现交通意外导致死亡时,赔付其法定受益人保险金。现役军人乘坐飞机、汽车、火车和轮船等民用营运交通工具出现交通意外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残疾等级赔付本人保险金。3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如何赔付?符合享受交通意外保险待遇的军人,由本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理赔材料,由总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后,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保险金受益人不能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六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1什么是退役军人失业保险?为了实现与地方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接轨,进一步维护军人的保险权益,国家于2013年建立了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制度。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2如何办理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2013年8月1日起,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视同缴费年限记入个人缴费记录。退役军人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七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待遇1什么是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为了充分发挥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解决基层部队“看病难”问题,军队建立了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从2013年1月起,全军小远散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军(师)级单位自愿原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集中投保。2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有哪些?距离本建制内卫生队(含)以上军队医疗机构超出100公里,或者后送途中时间超过3小时的部队的现役军人、优惠医疗家属和在军内就医的职工,可以享受商业医疗保险待遇。八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1什么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为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与衔接问题,国家于2004年建立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享受范围是如何限定的?符合享受条件的情况有6种:未就业且无收入的;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军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3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三个部分。具体是:基本生活补贴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划分,艰苦边远程度越高标准越高。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地方时,国家按照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12%的总和计算给予补助,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并转移至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按照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1%标准按月缴费,国家按照同等数额予以补助,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4如何办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关系转移?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由随军配偶携带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银行汇款凭证,到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除死亡、出国(境)定居,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能直接支付给本人。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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