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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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第六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一经批准公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本条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调整。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
  (二)占用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在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设施;
  (二)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设施;
  (三)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设施;
  (四)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设施;
  (五)在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广告。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第十二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权应依法采取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场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设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设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
  (四)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效果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二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四年。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四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
  设施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延期使用其设施的书面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审批部门应予批准。未提出延期设置申请的或未批准延期的,期满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第六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一经批准公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本条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调整。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

  (二)占用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在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设施;

  (二)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设施;

  (三)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设施;

  (四)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设施;

  (五)在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广告。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第十二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权应依法采取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场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设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设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

  (四)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效果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二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四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四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

  设施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延期使用其设施的书面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审批部门应予批准。未提出延期设置申请的或未批准延期的,期满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4年3月2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规定,经2014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等15部规章予以废止,《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11部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规章

  附件1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9年1月1日施行)

  2.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路客运市场管理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2000年1月5日施行)

  4.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00年3月1日施行)

  5.重庆市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及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2000年7月1日施行)

  6.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2000年7月1日施行)

  7.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2000年12月27日施行)

  8.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3年3月15日施行)

  9.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2003年8月5日施行)

  10.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11.重庆市委托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9日施行)

  12.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2005年6月24日施行)

  13.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2007年6月1日施行)

  14.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2007年10月1日施行)

  15.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2010年12月1日施行)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规章

  1.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2004年1月1日施行)

  2.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2004年2月1日施行)

  3.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2004年4月1日施行)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5.重庆红岩遗址保护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2004年10月15日施行)

  6.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7.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8.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11.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2004年11月1日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烟草制品”。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设置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监督管理机关应予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

  (六)删去第三十七条中的“登记”。二、对《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三、对《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四、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其他活动必须保证文物安全。拍摄单位和举办者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拍摄协议或者文物安全协议,并在其现场监督下进行。”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五、对《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从事经营性机动车维修的,鼓励配备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的维修人员。”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的“教练员证和”。

  (四)删去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证”、第二项中的“教练员证和”。六、对《重庆市水文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七、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或者未将水土流失防治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九、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或者产品,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将第四十二条中的“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十、对《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八条。十一、对《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十二、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十三、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户外广告发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引导消费,美化城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设施上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要道,损害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文字运用应当规范。第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六条 市、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场地和设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总体设置规划,由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环保、公安、房管、园林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设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具体设置规划,送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八条 单位和公民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本条例第十二条禁止设置的在外。第九条 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管理者可以出租公共场地、设施或者公开拍卖场地、设施使用权,以设置户外广告。
  出租或拍卖收入,应当向使用权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市政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投入。第十条 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广告经营者,可以按照设置规划的统一要求建造广告专用设施,为设置户外广告服务。第十一条 区(市)县城区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
  广告张贴栏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建造,有关单位应当协助。第十二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标志和公安机关值勤岗亭;
  (二)各种车站的站牌和街道专用路标;
  (三)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内;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设施或区域。第十三条 禁止在行道树上设置户外广告。第三章 设置审批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经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重庆机场、重庆火车站、朝天门地区等本市重要窗口地段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三)因重大节日、庆典或商品交易会等大型商务活动,在主干道两侧设置使用期10日内的户外广告,经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四)除设置本条(一)、(二)、(三)项规定外的其他户外广告,直接报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三)设计图;
  (四)证明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依法提交的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的资格、户外广告内容、文字运用以及是否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等进行审查。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自收到前条所列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主要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安全、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六条 依法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保证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形状和材质等要素。
  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体量、形式、位置、造型、色调、朝向、高度、材质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服从城乡总体规划,注重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合理布局、分类规范、协调美观的原则,会同工商、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主城区外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批准机关向公众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市市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
  (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
  (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
  (九) 横跨道路设置广告;
  (十) 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


广告牌尺寸

1: 尺寸设置成110CM X110CM, 分辨率设置成 200DPI 就可以了。 再大的话电脑就很吃力了。2: 整个广告牌都可以使用PS 来制作,不需要在AI ,CORE之间来回倒腾。3: 广告牌的颜色在制作的时候可以使用RGB颜色, 再打印时再改成CMYK,需要调一下对比度和饱和度。4: 出血线 主要是印刷稿子了, 两面印刷 都需要对齐,需要预览一块边线 用来裁切。5: 关于分辨率,尽量找大点的图片来做。你的广告牌上1米的,如果要留出血线的话 设置成110CM 就足够了。

户外广告牌尺寸知多少?

  户外广告牌尺寸设计是拉动系统中,启动下一个生产工序,或搬运在制品到下游工序的一个信号工具.这个术语在日语中是信号或信号板的意思.  户外广告牌分了很多种:高速媒体、地铁媒体,led显示屏、楼宇媒体、公交媒体、三面翻广告、火车媒体等等。  其中中国最大的户外三面翻广告牌尺寸总面积为15271.2平方米,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三面翻广告。  世界最大三面翻户外广告牌位于重庆。这一户外广告牌总面积达15271.2平方米,由20万面小的三面翻组成,体重达525吨,整个画面由50个工人连续工作20天才完成画面张贴。  户外广告牌的尺寸差别很大,根据广告媒体提供商的资源而定,一般都不小。  几米到十几,几十米都有可能。  图像尺寸得根据分辩率来设置。一般是150bpi(大尺寸喷绘)到300bpi(小尺寸印刷).  在PS中尺寸设置在,【图像】-【图像大小】中设置。  实际尺寸=像素/分辩率  (注意这里的150bpi,300bpi都是是指 像素/英寸,要换成算毫米才直观。)  1、小型牌广告牌面积在1平方米至20平方米之间,如人行道灯箱、灯柱灯箱、电话亭、车亭等小型广告牌。 小型牌到处都有,据统计,京、沪、穗三地的小型牌在市区里广泛渗透,广告牌以灯箱、电话亭和车亭为主。这种广告牌在北京有5085块,上海有6688块,广州有6492块。可见,三地小型牌数目相当。三地小型牌总牌数为18265块,占三地所有类型广告牌的86%。  2、中型牌广告牌面积在21平方米至249平方米之间,如楼顶、楼侧、立柱式等中型广告牌;中型牌主要分布于各楼宇、桥梁等位置,面积大,位置佳。据监测数据统计,北京共有912块,上海有641块,广州有1159块,三地中,广州的中型牌数目相对较多。三地中总牌数为2712块,占三地所有类型广告牌的13%。  3、大型牌广告牌面积超过250平方米,如分布于大型楼顶、路边的超大型广告招牌;大型牌面积巨大,常分布于各楼顶,楼侧面等位置。因为面积巨大,因而数目相对小、中型牌较少。在京、沪、穗三地,大型牌总数都不多,北京有56块,上海有106块,广州有51块。


重庆有哪些广告公司?

纯手打,望采纳
广告按照类型分,有很多种分法,而重庆的广告市场系统相对于沿海城市和北上广城市而言,发展的并不是十分完善,竞争力也不如沿海城市。但是现在国家正在大力发展西南地区,所以重庆的广告市场虽然不如北上广具有完整的系统体系,但是在西南西地区也属于国际范的,特别是近几年,很多国际大牌和产品入驻西南都选择成都或者重庆这两座主流城市。
下面我的回答是按照媒介销售的广告类型进行解答的,个人曾经是从事户外媒体公司的,对于户外媒体回答会详细一点,其中部分会附上个人知道的行业中较为有权威的公司。其他的怕了解的不全面,选择性回答,望见谅。
我所知道的媒介销售分类有:
1、主流媒体:
A、报纸广告代理
B、电视广告代理
C、电台广告代理
2、网络广告
3、户外广告公司
A、公交站台公司
重庆的公交站台是由重庆天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代理的,创立于1996年,是重庆本土历史比较悠久、资源比较丰富的户外媒体经营者之一。全重庆市2000多个站台都是他们的,平时看得到的各种公交站台的广告都是他们做的,公信力和宣传能力还是很强。说是还有LED大屏,综合资源还是很好的。
联系电话:400—810—8833/023—63638008
B、车身广告公司
公交车身广告就是平时大家看到的公交车身上的广告,重庆的公交车身是伯乐独家经营的,成立8年,重庆公交集团近5000辆公交车身的广告经营权,拥有250条线路的网状宣传网络。如果做移动媒体,伯乐的选择还是可以的。不过,伯乐只经营公交,在综合资源上差一些
联系电话:027—85552112
C、地铁广告公司
1)德高中国
地铁上看到那些除了车身上的,其它能看到的基本上是德高的,全称叫德高广告重庆有限公司,是德高集团(在户外广告算是比较权威)在重庆的分公司,重庆这个公司成立于2011年,有6年历史。主要发布代理轻轨内国内外各类广告
联系电话:
2)道博文化传媒
车身广告(坐地铁里面可以看到的广告)是道博文化公司在经营,道博文化传播公司创立于2004年,代理重庆轨道交通内包车平面广告。
联系电话:023-67903250
3)吊环彩旗
现在基本很少了,不做介绍了。
D、楼宇广告公司
分众传媒(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分众经营重庆地区楼宇电视联播网、电梯内框架广告和数码海报媒体,主要是做楼宇媒体的。
联系方式:
E、LED(解放碑那种大屏)广告公司
重庆的LED市场竞争还是挺大的,公司也多。这里介绍几块主屏幕
第一块:重庆市解放碑纪念碑那里(古奇旁边那块)-飞扬传媒
第二块:重庆市解放碑纪念碑那里(劳力士旁边那块)-天地传媒
注意:这两块屏就是平时可以看到的那两块,两块屏是相对的。飞扬那块优点是旁边是古奇,看上去可能富贵些,天地那块屏是屏幕要大些,内容辐射范围比较大。
4、分众媒体
A、电梯内的框架广告代理
B、电梯外的分众广告
C、其他视频广告代理


有很多重庆新媒体公司,求问哪家有实力呢?

有实力的媒体公司挺多,新媒体公司就不太多,最近出来的有个做社区灯杆广告的公司,点位资源和楼盘质量都不错,还算比较有实力。另外有个做私家车广告的公司,表现形式就跟重庆公交车身广告和重庆轻轨车身广告差不多,就是在私家车上面贴那种专业的广告车贴。说白了就是重庆车身广告的分支媒体,他们公司自己开发了车来钱APP和广告发布监测系统,也是要有点实力才做得出来。


重庆户外广告新媒体有那些?

主要看你的目标客户群。如果属于收入较高的人群,站台广告和LED广告就不太合适,因为人家开车直接进车库,也不会注意站台,那么T型牌类的广告就比较好,或者是电台广告,可以让有车一族听到。如果针对的是一般群众,站台广告不算贵,广场LED大屏幕广告也可以考虑,而T型牌广告就不容易被注意。移动电视倒还将就,反正强制性推销。还有一种就是重要写字楼的电梯间电视广告,反正上班必经之路,不看也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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