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政策

时间:2024-07-27 12:57:49编辑:优化君

放开人口生育政策

一、实施三孩政策
二、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三、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一、第一胎一定要办准生证吗
第一胎不需要办准生证。计划生育新政策实施后,不管是生育第一个还是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生一胎是不需要办理准生证。现在已经全面放开二孩生育,国家计生委出台新的计生政策,不管是生一孩还是二孩,不需要审批,不需要办理准生证,直接生育登记就可以了。
二、三胎有什么优惠政策
有关三胎补助政策目前相关部门并未发布,指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其中配套支持措施如下: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一:实施奖励优惠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二:完善生育制度
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而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三:帮扶保障
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三、二胎没开放前生二胎怎么处理
放开二孩前生育的还是按照以前的计生规定处罚,以当时的计生条例规定为准,需要继续缴纳罚款和相应的处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全面放开生育政策

全面放开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社会抚养费。具体如下:1、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2、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现在国家取消计划生育了吗

我国没有取消计划生育。目前我国已经全面开放二胎,所有想要生育二胎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生育,不需要再办理准生证,开放二胎不等于取消计划生育。生育三胎的,依旧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计划生育取消了吗

法律分析:没有取消,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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