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内设11个行政处室,级别为正处级;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1. 办公室制定局机关和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信访、保密、调研、政务信息和外事工作;负责税收宣传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指导办公自动化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2. 政策法规处进行税政调查研究;研究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拟定税收综合业务的规章制度;负责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及汇编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3.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贯彻执行流转税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有关流转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推广和管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日常稽核和检查工作。4.所得税管理处负责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对分管税种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拟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财务制度管理工作。5. 征收管理处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负责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负责征管文书和征管档案管理;负责税收征管软件和除涉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外的税控器具的推广和应用;负责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负责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对普通发票承印企业的管理;负责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及审核上报。6. 财务管理处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装备和资产的管理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7. 计划统计处负责税收计划管理、税收会计、统计和信息数据的分析汇总;承担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的集中处理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并检查税款入、退库;负责税源资料的调查和测算,进行税收分析,监控重点税源;负责监督检查税收票证的使用情况。8.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反骗税检查。9. 人事处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及出国政审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副处级,挂靠人事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10. 教育处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税务培训机构和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11. 监察室负责本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干部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和系统内重大案件查处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机构编制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9名(含军转干部编制40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厅级领导职数:局长1职,副局长4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1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22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各1职),副处长22职。
黑龙江国税面试时间出来了吗?哪里能找到面试公告啊?
您好,黑龙江国税面试时间暂时还没有出来。不过深圳市国税局的面试通知已经出来了。现附上,共您参考。
2014年国考深圳市国税局系统关于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国税系统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考生确认参加面试
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人员名单及各职位笔试最低分数线见附件。
请进入面试名单的考生务必于1月15日前发送电子邮件(邮件标题为:职位代码+姓名+“参加面试/放弃面试”)至[email protected],确认是否参加面试(注:为方便记忆,邮箱名字为“面试资格审查”的拼音缩写)。考生联系方式如有变更,请在邮件中注明最新的联系方式。
二、关于面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时间为:2014年3月9日--3月13日。每天上午9:00开始,考生入围封闭管理的时间为上午8:30,截至当天上午8:50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考生只需在面试当天早晨,准时到达候考室报到即可。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面试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国税综合大楼(位置及交通图见附件)。
如无特殊情况,面试时间及地点不再另行通知。面试分组安排请见本通知的附件。
三、确定综合成绩的方法
1、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确定考生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每个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及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相同的,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及考察的人选;如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则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等情况择优确定人选。
2、参加面试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时,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四、关于面试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1月16日前(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通过快递将以下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后邮寄到我局接受资格复审:
1.《2014年公务员招录面试确认及情况说明书》(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招考专题网站下载、打印)。准确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工作经历时间应准确,注明待业的时间)。
4.已获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英语或计算机等级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复印件,以及党员证明、特定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其中,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年限的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需提供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推荐表》(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表格上须注明培养方式,如因学校放假原因无法盖章可在面试时再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的成绩单。
(2)在职人员:需提供现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可在体检后一周内再提供。
(3)待业人员:需提供待业证明(由档案所在街道或人才中心开具,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开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5) 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按照报考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交签订的基层服务合同或协议,以及服务期满时的考核鉴定材料。具体如下:
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需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同时需提供现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需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复印件。同时需提供现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同时需提供现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
7.近期一寸同底版照片3张(照片可不与报考时上传的相同,将来用于贴在体检表上;考生不必自备体检表)。
上述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面试当天须提供原件审查。如因放假及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的,请在《2014年公务员招录面试确认及情况说明书》逐项说明即可。凡是不影响报考资格条件的非关键性资料,个别暂时未能提供,或当时报考时填报的不准确现在更正的,一般不会影响审查结论。
上述材料按顺序整理装订后,快递到: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3202室,联系人:孙先生0755-83878489或刘先生0755-83878318,邮编518048,请在邮件上注明“面试材料”。未按时寄送材料的,或无故逾期未与我局取得联系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如资格复审有问题时,工作人员会与考生电话联系,审查通过则不再一一告知考生。考生所寄材料恕不退还。
五、关于体检
1、招录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考生本人的面试成绩。面试第二天,招录机关通过网络填报考生面试成绩,考生可在两天后上网查询本人面试成绩。
2、为减轻考生负担、减少考生等候时间,我局将分批组织体检(前三天面试的在3月12号体检,后二天面试的在3月14号体检),请进入体检范围的考生留深等候。体检费用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承担。
3、招录机关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及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
4、考生如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已经录用的予以辞退。
六、其它
1、考生参加面试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候考期间如遇用餐时间,我局将提供免费快餐。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计划于1月底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招考专题(http://bm.scs.gov.cn/2014/UserControl/Student/StudentIndex.aspx)发布正式的面试公告,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
3、为方便与考生联系,我局申请了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为“2014深圳考录”,微信号为“mszgsc”,请考生加关注。我局工作人员将审核验证用户资格,及时、有针对性地发送今年的招录信息。
预祝大家春节快乐!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国税什么时候面试?考试形式是什么样的啊?
您好,首先恭喜您通过笔试,进入面试环节。
根据目前发布的消息来看,深州市国税系统的面试时间为:2014年3月9日--3月13日。每天上午9:00开始,考生入围封闭管理的时间为上午8:30,截至当天上午8:50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考生只需在面试当天早晨,准时到达候考室报到即可。
所以,推算黑龙江国税的面试时间大概也是在3月中上旬左右的时间。
考试形式应该还是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即一名考生,7名考官,记分员,计时员等。2014年深圳市国税面试采用的同样是结构化面试。
如果没有全天性的时间的话,我个人建议您选择网校的辅导方式来进行备考学习,网校课程可以在自己任何有空的时间进行学习。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及华侨、港澳、外籍人员缴纳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及负有代征、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应按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第三条 公安、工商行政、财政、金融、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电、新闻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维护国家税收,协助税务机关建立正常纳税秩序,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第四条 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中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开展纳税评比和协税、护税教育。纳税人的各级主管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应组织所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自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税务机关搞好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揭发检举的偷税、抗税以及其他税收违章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应为检举揭发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本办法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七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属于合法经营并经常有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无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和只缴纳建筑税、奖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的纳税人,在城乡集贸市场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和宰杀自养牲畜出售肉类的纳税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对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经济性质核发税务登记证;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不准涂改、转借或转让,如发生遗失,应及时向发证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证件,申请补发新证。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营业事项的纳税人,应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不变的,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表的变更登记栏内详细注明变动情况,以备核查;如变更原纳税人和纳税义务的,应结清原纳税人应缴税款,缴销税务机关发给的有关票、证。
(二)凡歇业、破产和自行停止生产经营六个月以上,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应缴税款,缴销税务机关发给的有关票、证。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每两年复检一次,并加盖复检戳记。每隔四年重新换发一次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核发、换发或补发的税务登记证(表)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第三章 纳税鉴定第十一条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鉴定,请领纳税鉴定申请表,按《条例》规定的内容和应税项目,如实填写。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纳税鉴定申请后,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对其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征收方式、纳税期限,以及所得税的成本列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等,做出全面准确的纳税鉴定,并核发纳税鉴定书,作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依据。第十三条 代征人除海关、建设银行等临时性代征、代扣、代缴单位和代缴委托加工环节税款以及代扣个体运输、冰果业户税款和村屯、居民委代征的零散税款可暂不办理纳税鉴定外,其他代征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鉴定手续。税务机关接到代征、代扣、代缴单位提出纳税鉴定申请后的十日内,应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核鉴定,填发代征、代扣、代缴证书,交代征人依照执行。第十四条 纳税人和代征人在纳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应于变化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纳税鉴定;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上级税务机关通知后,及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并在三十日内修订纳税鉴定书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纳税鉴定,每一年或两年全面复查一次。具体复查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保障工作,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第四条 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第二章 信息交换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省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包括涉税信息的主体、提供方式、内容、时限等,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
(一)经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建设、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文化、体育、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矿产资源开采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不动产登记,土地占用,房产租赁,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征收补偿;
(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有偿使用;
(五)招商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引进外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提供劳务项目;
(六)外籍人员出入境,机动车辆、船舶登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考试登记;
(七)商业性文艺演出,赛事、展会,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医保支付,服务业住宿流量,旅行社收入,彩票销售,定价目录;
(八)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证书核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捐赠;
(九)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专利、技术转让;
(十)股权变更或转让备案;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
(十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第七条 无法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涉税信息或者已在其他平台公布涉税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同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商定交换或者共享的方式。第八条 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提供、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时,应当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第九条 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和应用涉税信息,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涉税信息利用情况,并定期向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和单位通报。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应当要求申请人依法提供纳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需要其协助执行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十四条 对税务机关因税收征收管理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纳税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等信息,以及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遇到违法阻碍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提供的其他涉税违法线索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到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通知后,应当依法阻止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黑龙江省地税是要和国税合并了吗?合并的话那地税的公务员是全部都去国税吗?
黑龙江省地税和国税的确合并了。组建黑龙江税务局。合并后的人员,是统一到合并后的税务局去,而不是地税的公务员去国税。扩展资料: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该说明第二点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地税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