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内容
学校章程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九)章程修改程序。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章程的特点:1)稳定性 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如须更动或修订,应履行特定的程序与手续(经组织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审议通过);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章程,是基本的办事准则,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变动。2)约束性 章程作用于组织内部,依靠全体成员共同实施,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
学校章程由哪个部门负责解释
一般来说,章程的制定权可以细分为组织权、起草权、提议权、审议权、表决通过权、审核权、公布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以上权力也作了明确规定。
组织权:学校党委。
起草权:由校党委组织的“起草委员会”来负责章程的起草。“章程起草委员会”应该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16条)即章程起草委员会应该包括所有的大学利益相关者,以体现章程的宪法性。
提议权:对提议权,《办法》作了细分。学校内部大事,即“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18条)学校与外部组织关系,即“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19条)。
审议权:《办法》把大学章程的审议权交由校长办公会来行使。“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21条)
表决通过权:“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22条)由此可见,《办法》把表决通过权交由校党委行使。
审核权:大学章程的审核权根据大学的归属不同,而不同。但不管那一级的审核机关,都应该成立“章程审核委员会”。
发布权:大学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大学章程的发布权理应由大学校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