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行标准作业指导书
现今我国的造船业供大于求, 实行作业标准化使我司的柴油机产 品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得到提升。作业标准化是精细化管理的基 础,搞好作业标准化是提高精细化管理的依据,是提升公司品牌形象 和口碑的保证。 我车间实行装、试机标准化作业已近两年时间,作业标准化标准 化作业,有较多的员工对作业标准的执行较为到位。但有的员工对作 业标准的执行比较马虎,没有意识到作业标准化的重要性,认为这工 作有班长干就行了,班长叫我领什么零件我就领什么零件,这零件怎 么做就按老师傅教的方法去做就行了,平时都是这么干的,不用去看 那本厚厚的作业指导书了。大部分人都存有“什么都让我自检,那要 检验来干什么”的念头,思想较为消极,出现漏记录、不准时记录、 编写记录等情况, 使作业标准化的实行较为缓慢。 为了改善上述情况, 以下提出几点,希望能推进装、试机的作业标准化。 一、新员工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新员工的岗前培训致关重要,充分利用新员工的求知欲,有利于 发掘及培养技术形人才。新员工刚上工作岗位,干什么,怎么干,什 么时候干,干到什么程度,对这些都不清晰。零件的名称,螺栓的大 小,所用工具的大小,量具的使用,锯片刮刀的使用等都不认识,这 就需要用到全面系统的作业指导书。 每个员工的接受和理解能力都不同,经过了初期的系统培训后, 1 怎样深入的将工作进行下去,这时候就要工长发挥作用了。工长应承 担起新员工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及综合考核。一 个工作部位,请教十个师傅,可能有十个不同的工作方法,不能达到 工作结果的一致性。从作业指导书开始进行理论培训,养成有不懂的 就看作业指导书的习惯,作业指导书是作业标准,必须按作业标准执 行,才能标准作业。装机的实操培训,在各装、试机组进行,我们要 不断灌输标准化作业的意识,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狠抓质 量点,把质量点控制好,记录好,避免低级错误的发生。试机实操培 训,集中新员工进行,使他们认识如何开机,开机后要注意的事项, 如何按照试机作业标准进行记录,然后是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与 平时的工作表现作出适当的奖罚。抓好新员工的培训,是从基础上推 进作业标准化。 二、改变旧有工作习惯,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化 车间已制定并推行作业标准化, 有的员工认为按照作业标准的执 行是浪费时间的事情,按照这样下去,工作多了,钱又挣不到。反正 检验要验证的,那我就不自检了。每个工序都有 1-3 个关键要点,狠 抓关键点严格按要求实施,坚持不懈地进行,即能确保生产质量和生 产能力。 三、找出自身的不足,完善作业标准化内容 把近期发生的质量事故、 经常发生质量问题和错误的记录等常见 的错误和预防方法张贴在显眼的位置。我们需要的是自省,真诚的总 结, 持续的日常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 时刻提醒每位员工, 吸取教训, 2 避免以后类似事情的发生。根据错误及时应变,把注意事项纳入作业 指导书。作业标准化制定出来后,是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继的总结 经验,寻求最合适的工作方式来完善作业标准化。 四、及时更新作业指导书和作业记录的内容 因现在市场需求各异,我司发展的机型变得多样化,而装、试机 作业记录的内容没有跟进到位, 造成员工们对作业记录里的内容无所 适从。有的班组抱着“反正没有数据,不如到时再调”的心态在装机 时就不作任何调整,在试机时再调整。这要工长在日常巡检中,听取 员工的意见,通过会议判断是否可行而改进执行。作业标准的及时更 新,是确保标准化作业的实施。 总结以上几点,作业标准化标准化作业,员工的培训是作业标准 化的首要条件,是标准化作业基础。狠抓关键点按要求实施,坚持不 懈地进行,作业标准化的推进,是集思广益,是与时俱进,在生产中 不断寻找最合适的操作方式和方法作为标准,严格按作业标准化执 行,使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得到提高。
标准化作业书 作业指导书标准范文
2015年9月17日35kV和静城关变10kV城关1线(1012)、10KV 城郊1线(1011)#13-#28杆同杆更换架空绝缘导线工作
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编写: 年 月 日 审核: 年 月 日 批准: 年 月 日
作业负责人:
作业日期:2015年9月17日 08时30分至2015年9月17日21时30分
范 围:本书适用于2015年9月17日35kV和静城关变10kV城关1线(1012)、10KV城郊1线(1011)#13-#28杆同
杆更换架空绝缘导线工作
2.引用文件: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T 751—2001: 架空配电线路运行规程
2.1人员安排:工作负责人:赵新文 工作班成员:谭天义、高林、郭远方、陈富彩、孔国林、刘红卫、冯小康、王玉平、王伟、吴吉瑞、豆建设、徐革伟共计12人。 3.1准备工作安排:
3.2 人员要求:
3.3 安全工器具:由赵新文负责准备
3.4 危险点分析:由赵新文分析
1
3.5 防范措施:
3.7 作业分工:
作业程序:4.1 开工
4.2 作业内容及标准:
2
4.3 工作完毕:
5.验收总结:
7 .指导书执行情况:
3
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第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 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工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率如何计算?
没有做过你所谓的具体的工作,不过依我看来应该是这样算:工艺标准一共有多少份?实际生产中使用了多少份?使用的除以总数乘以百分之百就是执行率。至于考核那个部门,主要取决于你的工艺标准用于那个部门,比如用于质量部的检验工艺标准,当然是考核质量部。那质量部的标准执行率就是质量部实际中采用的标准数除以适用于质量部的标准数。据我了解,这个指标考核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只要标准是合适合理合情并易于实施的,人都会主动去执行。用强制力和考核来保证效果,不是最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