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吗
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该规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二、管理人的指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规定了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人民法院公告的内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以及管理人的确定等四十个条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报酬收取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收取报酬。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决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_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破产重整由谁管理经营
法律分析:根据具体情况,破产重整管理经营者不一样。企业重整中如果是法院允许自我重整资金一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管,如果企业重整法院指定了管理人,资金则全权由破产管理人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破产重整需要多长时间结束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重整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破产重整时间没有一个确定的时间,因为破产重整需要经历很多个步骤,每个步骤需要的时间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流程: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4、法院指定管理人等。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