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律对非法集资诈骗的审判
1、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4、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拓展资料:
刑法上叫集资诈骗罪,个人的话,金额在2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量刑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范围内,如果是单位的话,50万以上算数额巨大。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成谋商城是骗局吗
主要想谈谈他们的积分计划,这个计划呢,真的不是一般普通人能理解的,作为他们拉拢的本地商家之一,来来回回交流了N多遍 ,终于是稍微弄懂了些。
这里涉及到三个群体:商家、成谋商城平台,消费者。
首先,商家以16折从平台购买积分,即你花1600元可以获得他们10000个积分;但是注意,这个积分不是立马到账,而是分成500份,每天到账20个积分,也就是说商家在500天后才能拿到全部的积分。(懂了没?)
然后,消费者到你店里消费了,假如他消费了1000元,商家为了让他下次再来,就送这个成谋商城平台上的积分1000给他,告诉他以后来我这里消费可以使用这个积分,一分抵一块钱哦。送你1000个积分相当于1000块钱哦,同志很划算吧,相当于你这餐没花钱哦。但是这个积分是按每天2个积分到账的,就是说你500天之后才能全部拿到这1000个积分。当然在100天的时候,你来消费掉到账的200个积分也是可以滴。
那么,假设500天后,成谋商城还屹立不倒,消费者还没忘了他手上有1000个积分,高兴地拿着这个积分来消费了(也可在其他商家消费),又吃了1000元,拿着那1000个当初商家送给他的积分又当做钱付给了商家,商家收到这1000个积分后呢,可以去公司提现,但是是8.4折,即你只能拿到840元。
就这个过程而言,以商家购买10000积分为前提,商家赠送出1000积分的时候所付出的代价是160元+50天的时间。等到500天后,消费者消费了,我们付出的代价是:(160元+550天的时间)+(1000-840=160)元。以一般酒店40%的利润计算,1000元的消费的利润为400元,这其中就要交给成谋商城320元,加上160元的550时间价值,几乎可以说在这笔交易中,商家毫无利益可言。
当然我们可以认为这1000个积分是A商家赠送而在B商家这边消费,那么AB商家各承担160元,B商家或许可以有盈利,毕竟在他那里相当于打了个8.4折,而这8.4折后的消费额减去其成本所剩下的利润,可以说是从A商家那边拿来的。
整个过程消费者绝对受益,毕竟花一份钱可以得到两份东西,但是市场的蛋糕就这么大,不可能因为成谋参与进来蛋糕就变大了,消费者受益的那块蛋糕从哪里来呢?
继续上面,我们知道了1000元的消费其中商家付出的是320元(先不考虑时间价值),还有的680元是成谋商城承担的,看来成谋商城不但要承担公司那么多业务员的人工成本,还要替每一位会员的消费买单。那么他的钱从何而来?
我们假设前期他的资金是从各位商家从他那里购买积分而来,扣除公司基本开销,其余的用于投资,毕竟在积分计划启动的初期,成谋并不用承担消费者的积分兑换,(消费者手中的积分是要一点一点累计的,一般有了十几个积分,大家也不会急着就去买东西了吧),那么,上述案例中,成谋前期获得的160资金是经过了什么过程资金翻倍变成了840元?这么高的回报率,巴菲特也望成莫及。当然,160元不一定要得到840元的投资回报,因为按成谋商城的发展规划,线下的商家越来越多,商城卖出去的积分也越来越多,收到的资金也越来越多,这些资金足以应付第一批消费者积分的兑换。但是这不像个泡沫吗?越吹越大,总有一天会破。不过消费者不用顾忌,因为风险全部转移到了商家。
现在有一个叫成谋商城的一个平台,消费一万元送一万元的积分也可以消费相当于人民币,是不是非法集资诈骗
商城采用“万家购物”的模式,表面上以在他们加盟商家店铺购买东西可以享受积分待遇,实际运营模式:(可能)是空手套白狼。(等于不承担房租,只招业务员并且无底薪待遇下开出了全国数不尽的实体店铺,每家店铺都有16%的股权)。在近几年互联网的冲击下,实体店生意越来越不好做,他们以帮助实体店铺做宣传为名义,(可能)让实体店铺承担投资风险,以购买积分的名义进行金字塔式的运作,成为他们商家后可以1:16购买积分,当积分购买后可能(这里再强调下是可能——没有绝对的意思)如果不按照他们公司的安排进行金字塔运作(拉人注册会员——存钱),你的商家号(可能)在你购买积分后资金未回本或者回本后突然被他们强行销户,所以各商家入驻前要谨慎了解清楚,也可组建维权群一旦有一名商家帐号被封可以一起组织维权!如果商家号都正常可以使用,那恭喜你们这个平台是稳定的。以上纯属个人猜测观点,并没有针对此商城的意思,更没有损坏该商城名声的意思,国内电子商务模糊,除了这个商城,还有很多商城,这类平台或多或少存在点疑问,但是只要利于国内经济发展,那政府也是会支持的!
成谋商城是不是传销
1.单纯一个品牌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销范畴,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成谋商城是不是传销
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