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你有何看法?
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议案.并在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条例适合教育医疗等公共部门.这将大大加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百姓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大政来说对推进廉正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有着非常大的作用。《条例》的公布将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对公民参政和监督政府行为提供了保证。同时预示着我国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定位,预示着政府和公民将建立新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上的重要的一环。《条例》的通过首先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进一步肯定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和纳税人,有权知道政府的所作所为以及这些所作所为的执行程度和对公民带来的影响。我们知道这些信息的获取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政府的公开。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这之前的很多情况下,公民对这类信息的获取是非常之少的,是处于被动的情况下的。公民只能通过有限的渠道的到很有限的信息。而政府对于公民的要求也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公开。而此次通过的《条例》要求政府对信息是“以公开为原则,一不公开为例外”。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使公民在信息获取上从被动转向了主动。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公民对自己权利(知情权)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要求的转变。这必将带来中国民主思想更大转变。
我们可以看看在充分强调民主的美国在制定《信息自由法》的历史过程。在1966年以前,美国公民要想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主要依据美国1789年制定的《家政法》和194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向文献,档案的保存单位提出查询,但是必须证明自己有突出该项申请的“正当理由。在许多情况下即使申请人能够提出申请的正当理由,政府部门仍援引《家政法》或《行政程序法》中的限制型条款,以“公众利益的需要”为由拒绝有关信息的公开。随着美国的发展,民众对政府信息的提高,这种保密与公开的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在50年代初引发了一场由美国新闻界倡导和推动的“知情权”运动。美国各界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不懈努力,终于于1966年国会通过了《信息自由法》。对于这部最初制定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突显出来的一些局限和缺陷,以及民众对自己权利的更高要求,美国国会曾于1974年,1976年,1986年和1996年对《信息自由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民主也是同过一部部法律以及公民的不懈争取而实现的。《条例》的通过对于尚未完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中国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将促进中国国民对民主更深的理解,和更高的要求。也对国民素质有一个很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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