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台关系

时间:2024-08-11 18:23:16编辑:优化君

“台湾关系法”包含了哪些内容?

“与台湾关系法”包含着一系列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给中美建交加上限制条件:“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第二,增加所谓台湾安全条款,使美国协防台湾法律化;该法第二条(乙)称,美国严重关切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承诺将“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第三,在美国国内法体系上给予台湾类似“国家”的地位,称美国法律中提及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也适用于台湾”;台湾的地位不受“断交”影响。第四,台湾驻美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与台湾关系法”得以出台,其背景是当时的卡特政府同意大陆的正当要求,与台湾当局“断交、废约、撤军”,进而自1979年1月起恢复邦交正常化。此举遭到了美国国内反共亲蒋势力的强烈反对,加上适逢美国总统大选,共和党利用此事猛烈攻击卡特。在台湾当局的背后运作下,美国这一立法史上的“怪胎”出笼了。该法生效后,美国历届政府和台当局一直把它作为发展关系的借口。该法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干扰、破坏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效力。例如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当时的美国国务卿克里斯托弗曾代表行政当局首次正式宣布:包括本届政府在内的每一届政府,皆确认“与台湾关系法”在法律上优先于1982年公报,前者是美国法律,后者为政策声明。此后克林顿本人又签署了国会“国务院授权法”,其中也包括有关“与台湾关系法”优于《八·一七公报》的国会声明。“与台湾关系法”具体的破坏性则体现在美国对台军售、支持台当局加入国际组织、提升美台高层官员互访与接触等方面。例如在军售上,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台军售项目超过200亿美元,2001年4月布什政府又批准了总价约60亿美元的军售清单,且所售武器质量早就超过1982年以前的水平,甚至开始转向潜艇等攻击性武器。正是受“与台湾关系法”的影响,岛内“台独”分子才有恃无恐,认定美国会帮助台湾。基于这个判断,他们一再在两岸关系上进行挑衅,妄图谋求“独立”地位。

1971与中华民国断交的国家有哪些?

1949年与苏联、捷克、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断交。
1950年与英国、挪威、瑞士、芬兰、瑞典、丹麦、印度、斯里兰卡、缅甸、印尼断交。
1951年与巴基斯坦断交。
1955年与尼泊尔、阿富汗断交。
1956年与埃及、叙利亚断交。
1958年与伊拉克、摩洛哥断交。
1959年与苏丹断交。
1960年与古巴断交。
1961年与刚果断交。
1962年与乌干达断交。
1964年与法国断交;与中非首次断交。
1968年与中非第一次复交。
1970年与意大利、加拿大、智利断交。
1971年,中华民国受到冷战局势改变而被迫退出联合国,联合国的“中国席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致使更多国家与中华民国断交。

1971年与比利时、奥地利、冰岛、土耳其、伊朗、科威特、黎巴嫩、秘鲁断交。
1972年与荷兰、西德、希腊、澳大利亚、新西兰、卢森堡、墨西哥、阿根廷、牙买加、刚果共和国断交;与查德首次断交;9月29日与日本断交。
1973年与西班牙、扎伊尔断交。
1974年与马来西亚、巴西、委内瑞拉、加蓬断交;与尼日尔首次断交。
1975年与泰国、菲律宾断交。
1976年与中非第二次断交。
1977年与约旦断交;与利比里亚首次断交。
1978年与利比亚断交;12月16日美国宣布自1979年1月1日起与中华民国断交。
1979年与葡萄牙断交。
1980年5月4日与瑙鲁建交;与哥伦比亚;厄瓜多尔断交。
1983年与多米尼克建交。
1984年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断交。
1985年与玻利维亚断交。
1988年与乌拉圭断交;是年中华民国还有22个邦交国。
1989年与格林纳达建交;与利比里亚第二次复交。
1990年7月与沙特阿拉伯断交。
1991年与中非第三次复交。
1992年8月与韩国断交;与新加坡断交;尼日尔第二次复交。
1993年与利比里亚第二次断交。
1996年与尼日第二次断交。
1997年与巴哈马断交;与查德第二次复交;与利比里亚第三次复交;8月29日与圣卢西亚首次断交。
1998年
1月1日与南非断交;
1月与中非第三次断交。
4月24日与几内亚比绍断交。
10月31日与东加断交。
11月20日与马绍尔群岛建交。
1999年
1月27日与马其顿建交。
12月29日与帕劳建交。
2001年6月18日与马其顿断交。
2002年7月23日与瑙鲁断交。
2003年
10月与利比里亚第三次断交。
11月与基里巴斯建交。
2004年3月30日与多米尼克断交
2005年
1月20日与格林纳达断交。
5月14日与瑙鲁第二次复交。[1]。
10月25日与塞内加尔断交。
2006年8月6日与查德第二次断交。 [2]。
2007年
4月30日与圣卢西亚复交。(第二次)[3]。
6月7日与哥斯达黎加断交[4]。
2008年1月14日与马拉维断交。[5]


什么是“与台湾关系法”?

“与台湾关系法”包含着一系列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给中美建交加上限制条件:“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第二,增加所谓台湾安全条款,使美国协防台湾法律化;该法第二条(乙)称,美国严重关切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承诺将“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第三,在美国国内法体系上给予台湾类似“国家”的地位,称美国法律中提及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也适用于台湾”;台湾的地位不受“断交”影响。第四,台湾驻美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与台湾关系法”得以出台,其背景是当时的卡特政府同意大陆的正当要求,与台湾当局“断交、废约、撤军”,进而自1979年1月起恢复邦交正常化。此举遭到了美国国内反共亲蒋势力的强烈反对,加上适逢美国总统大选,共和党利用此事猛烈攻击卡特。在台湾当局的背后运作下,美国这一立法史上的“怪胎”出笼了。该法生效后,美国历届政府和台当局一直把它作为发展关系的借口。该法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干扰、破坏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效力。例如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当时的美国国务卿克里斯托弗曾代表行政当局首次正式宣布:包括本届政府在内的每一届政府,皆确认“与台湾关系法”在法律上优先于1982年公报,前者是美国法律,后者为政策声明。此后克林顿本人又签署了国会“国务院授权法”,其中也包括有关“与台湾关系法”优于《八·一七公报》的国会声明。“与台湾关系法”具体的破坏性则体现在美国对台军售、支持台当局加入国际组织、提升美台高层官员互访与接触等方面。例如在军售上,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台军售项目超过200亿美元,2001年4月布什政府又批准了总价约60亿美元的军售清单,且所售武器质量早就超过1982年以前的水平,甚至开始转向潜艇等攻击性武器。正是受“与台湾关系法”的影响,岛内“台独”分子才有恃无恐,认定美国会帮助台湾。基于这个判断,他们一再在两岸关系上进行挑衅,妄图谋求“独立”地位。

上一篇:深圳小汽车增量

下一篇:爱情真善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