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北京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每缴存1年可贷10万元。根据通知,北京公积金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每缴存1年可贷1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最高可贷120万元。法律依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第四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1、在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将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政策。所谓的“认房又认贷”,是指既要看名下是否无房,也要看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借款申请人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凡不属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为是二套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如果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2、公积金贷款将与缴存年限挂钩,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12年可以贷到最高的120万元。法律依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回归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属性,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批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贷款政策。一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认房、认贷”。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比照商业性住房贷款认定标准执行,“房”为借款申请人在京名下住房,“贷”指在人行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二是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为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最高可贷120万元。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贷款额度以夫妻双方中缴存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三是对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差别化。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有关要求,对户籍在城六区的购房家庭,在城六区外购房且为首套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元、20万元。如:借款申请人户籍均在北京市东城区或西城区的,购买城六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至140万元;对于不属于前一种情况,但借款申请人的户籍均在城六区的,购买城六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至130万元。同时,下调了二套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下调为60万元。四是参照现行商贷政策,调整了首付比例。即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首套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普通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80%。为体现对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支持,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五是调整了贷款年限。贷款期限从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申请人70周岁调整为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贷款期限以夫妻双方中较长的一方计算。六是调整月还款额。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60%的标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七是调整担保方式。对二手房贷款在完成抵押登记后放款。对购买期房受托银行发放商贷,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由受托银行协调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受托银行在该项目没有商贷的,仍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阶段性担保。八是精简贷款申请资料。为方便借款申请人,管理中心贷款经办部门受理贷款申请时,只留存购房合同原件(不方便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其余贷款申请资料经核验后,留存电子影像档案,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审核调取使用。九是精简档案材料。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将现行的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各留存一份的借款合同,减少为管理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各留存一份,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不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