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是什么意思?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的重要保障。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持续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和发展活力,有利于优化提升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从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促进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公平竞争是市场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效率持续提升的前提条件。综上,此观点是正确的。
公平竞争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公平竞争是什么意思?
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市场经济为基础之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其规则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鼓励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竞争。 一、公平竞争的含义 公平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公平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不断完善管理,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新产品。它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终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福利。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采取一些不公平的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措施;一些从事贸易的企业采取假冒或低价倾销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行为对正常的贸易活动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始终注意对公平竞争的维护,并将其作为制订各项协议的主要原则。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三个主要领域看,公平竞争原则都有体现。 二、货物贸易领域 倾销和补贴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国外销售产品,从而对外国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补贴是由于政府的资助而使某些产品增加了竞争优势。在外国产品进行倾销和补贴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便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而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采用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以抵销这两种行为对国内产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作出这种授权的同时,也在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本身成为公平贸易的障碍,也就是政府滥用这两种手段,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为此,世界贸易组织为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例如,对于反倾销,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正在倾销,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造成损害,以及发起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和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所应遵循的程序。 事实上,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代表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始终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采取的关税减让谈判,是为了减少关税给外国产品带来的不利影响;取消数量限制和实行国民待遇,是为了使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实行最惠国待遇,可以使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受到同等的待遇。即使某些产品不得不由国家企业经营,或不得不把经营的专有权和特权授予某些企业,那么从事这些垄断经营的企业也必须遵守非歧视的原则,即这些企业的买卖活动应服从商业上的考虑,使其他成员的企业能够进行充分的竞争。 货物贸易的其他具体协议也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农业协议》提出,农产品贸易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而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是“持续对农业支持和保护逐步进行实质性削减,从而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具体说,就是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和动植物卫生方面达成协议,鼓励公平竞争。例如在出口竞争方面,除该协议规定和在减让表中列明外,各成员不应以其他方式提供补贴。 保障措施是一国在进口增加而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时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它所针对的并不是倾销和补贴这样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因此保障措施的采取,很可能会形成对国际市场竞争的限制。为了防止出现这个问题,《保障措施协议》对成员实施保障措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特别禁止采取自愿出口限制和有序销售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防止成员钻多边贸易体制的空子。 二、服务贸易领域 在服务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扩大和加强公平竞争的领域和范围。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就是以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为目标,来建立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取消限制竞争的商业做法,即使允许对国内某些行业实行垄断和专营服务,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也不得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作出的具体承诺,即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这一规定与《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定是类似的。在国民待遇的规定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明确规定,如果一种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使本国服务提供者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则这种做法就是违反国民待遇的。 三、知识产权领域 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市场竞争中,如果一个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耗费大量时间搞出的一项发明被其他企业轻而易举地仿造生产,一个企业苦心经营多年所创造的名牌产品被其他企业仿冒,或者一个企业投巨资拍摄的电影被他人盗版,势必会使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因此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除了多次援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外,还专门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规定。该协定明确说明,一些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因此各成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排他性返授条件、阻止对许可效力提出质疑的条件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商业做法。
公平竞争审查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包括
法律分析: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包括行政机关起草的法规,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