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细则

时间:2024-08-13 08:09:51编辑:优化君

江苏购房税新政策

法律分析:首套房:90平以下,契税1%0平以上,契税1.5%二套房:90平以下,契税1%0平以上,契税2%三套房:不论面积大小,一律缴纳契税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对于你提问的最新 房产税暂行条例 法律有以下几个规定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客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第七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及细则是什么?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第七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减免政策如下:(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房产税。(二)单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3、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5、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6、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其应纳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7、对房改后企业拥有部分产权的房产,凡企业已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的,不再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未按规定作核销“固定资产”帐务(未核销或部分核销的)处理,且照提折旧的,应按企业计提折旧的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既未核销“固定资产”又不计提折旧的,应按企业拥有产权的比例计算征收房产税。8、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9、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工会进行文化事业宣传所使用的房产,依照上述规定执行。10、金融单位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产,在处置前若闲置未用,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11、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1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5、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16、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分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17、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的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18、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19、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20、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在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免征房产税。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房产税优惠减免政策

房产税优惠减免政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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