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什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技术规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1个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实施。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修订说明: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 7 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章至第 4章的规定: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TSG 21-201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注 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压力容器介质分组见本规程附件 A。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3、4 章的规定:1.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3.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4.蓄能器承压壳体。1.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 0.1 MPa 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 的容器);4. 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_涡轮机外壳_液压缸、造纸轧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