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

时间:2024-08-16 22:45:25编辑:优化君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答案】:A、B、C、D
①A选项,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再审申请的提出,并不能导致判决裁定的停止执行。故A选项正确。
②B选项,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故B选项正确。
③C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故C选项正确。
④D选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法院印章。故D选项正确。


下列关于法律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A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政党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中的社会组织监督,故A项正确,B项错误。法律监督贯彻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可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但是法律监督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并不能根本杜绝执法中的违法行为,C、D项错误。


监督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监督法基本原则包括五项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行使监督权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2、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合法、对象合法、形式合法和程序合法四个方面。3、集体行使职权。这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原则的法律依据,也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4、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原则。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监督法规定的常委会应将监督工作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5、公开原则。监督法规定的公开原则,是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法律实施监督的原则包括

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有: (一)民主原则.主权在民,这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核心.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他们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主权不可以分割,也不可以转让.“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们的主人,而只是人们的官吏,只要人们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投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更应当坚持这一原则,充分体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和政治的民主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正确方向,使一切权力都时时处处处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由于国家的性质不同,法律监督的性质也不相同.非民主的法律监督(专制的法律监督)是一元化的、单向的、封闭性的,缺少良好的系统间交互法律监督机制和社会法律监督机制,监督权最终由少数人或一个人掌握,其目的是为了确立、强化某种集权和专断,维护专制统治.而民主的法律监督应当是多元化的、双向的、开放性的,有良好的系统间交互法律监督机制和社会法律监督机制,监督权最终属于人民.它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确立和保障某种程度的民主制度,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公开原则.实行公开原则,增加透明度,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控的必要前提,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封闭性和神秘性是封建专制条件下的国家活动的主要特点,“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成为封建统治者的经验总结.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民主政治已经呈现出公开性和开放性.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本质决定了它应该比资本主义社会具有更大的公开性和开放性.列宁在谈到苏维埃政权与旧政权的区别时指出:“这个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当着群众的面办理一切事情,群众很容易接受它.”实践证明,只有实行公开原则,“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事情经人民讨论”,才能有效地规范权力行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法治原则.法律监督中的法治原则,是指法律监督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法律监督客体及权力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具体来讲,有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监督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二是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法律监督权,避免随意性.实践证明,要增强法律监督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必须健全法律体系,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活动.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律监督主体还是法律监督客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决不允许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独立原则.法律监督的主体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法律监督活动能够正常实施井达到目的的基本条件,也是法律监督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机构依法设置,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任意决定其存废;二是法律监督人员依法任命,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随便剥夺其监督权;三是法律监督活动依法进行,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这种相对独立性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能实现某种利益,权力行使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维护,总是力图摆脱监督,千方百计地对法律监督主体进行干扰.如果法律监督主体不能排除这些干扰而屈服于法律监督对象的压力,则法律监督活动就无法实施.在法律监督活动中,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非常重要的.倘若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就不能正常发挥自己的职能,法律监督就难以落到实处. (五)协调原则.按照系统论的原理,任何系统都是由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要素和部分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与功能的整体.就法律监督系统来说,它是一个由众多层次不同、类型各异、功能有别的子系统构成的立体网络.在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中,按照法律监督主体的不同,分为执政党的法律监督、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要使其整体功能达到最优化,实现“1+1=2”或“1+1>2”的效应,各法律监督主体必须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同时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同作战.反之,如果各种法律监督主体之间职责不清,权限含混,就会扯皮推诿,相互掣肘,出现多头监督、重复监督或“漏监”、“失监”现象,影响法律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 (六)效能原则.追求高效率,是一切国家机关活动的起点和落脚点,法律监督当然也不能例外.法律监督的效能原则,是指法律监督的措施得力,及时有效.法律监督作为一种机制,不仅是对权力行使者的监控和激励,同时还发挥着重要的纠偏、惩戒作用.对权力的法律监督越及时、越有效,就越能更好地防止和减少权力负效应的发生,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如果法律监督不及时,没有效力,它也就失去了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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