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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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供的读音逼供的读音是什么

逼供的读音是:bīgòng。逼供的拼音是:bīgòng。结构是:逼(半包围结构)供(左右结构)。词性是:动词。注音是:ㄅ一ㄍㄨㄥ_。逼供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逼供bīgòng。(1)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二、引证解释⒈指用酷刑或威胁等手段强迫招供。引清黄钧宰《金壶遁墨·驴案》:“王遂以严刑逼供,至用线香熏腋下。”鲁迅《二心集·“友邦惊诧”论》:“砍头示众,秘密杀戮,电刑逼供,他们也不惊诧。”杨匡满郭宝臣《命运》十:“温和的问话,没有逼供。”三、国语词典强迫嫌犯招认。如:「侦讯刑案,要讲求证据,不可逼供。」词语翻译英语toextortaconfession法语arracher,extorquerdesaveux四、网络解释逼供逼供,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语出清黄钧宰《金壶遁墨·驴案》:“王遂以严刑逼供,至用线香熏腋下。”关于逼供的成语求过于供供不应求香花供养逼良为娼逼上梁山供过于求疲于供命供认不讳关于逼供的词语逼上梁山精彩逼人疲于供命富贵逼人香花供养烟云供养供不应求东敲西逼兵不逼好求过于供关于逼供的造句1、按理说,老祖应该严刑逼供才对,怎么会对泰阳这般好,还送出去如此珍贵的玉简。2、杖刑之下,要什么供词没有?如果检方有意栽赃陷害周文斌,只要刑讯逼供,是不难取得想要的“证据”的。3、假如审讯没有实施刑讯逼供,假如执法者没有掌握无可辩驳的"铁证",等无罪释放者们就不可能遭遇命运的劫难和家庭的不堪。4、她被逼供,心慌意乱,连自己也不知所云。5、严刑拷打,靠刑讯来逼供,“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被迫造假。点此查看更多关于逼供的详细信息


逼供读音

逼供读音是:bīgòng;解释:逼供,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逼供造句有如下:防止和杜绝刑讯逼供、变相拘禁、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两个难题。其中,严禁逼供信政策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不得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刑讯逼供是我国古老的司法传统,在科技落后的情况下,这种审讯手段对于侦破案件有一定的帮助。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被指控的行为包括采取单独监禁和采用酷刑逼供,诺瓦克说。因此,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给予足够的重视.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这些供状是用近乎逼供的方式得来的。杀人嫌疑犯拒不招供,警察就对其刑讯逼供.联合国一名特别调查员说,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有所下降,但是依然很普遍.它只是被犯人和美军指控为过度拥挤、超期羁押,以及刑讯逼供的该省几所监狱之一。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等庭前审判阶段有刑讯逼供行为。他知道下面的人有时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虽然三令五申,可刑讯逼供还是常有的事,可却怎么都想不到下手会如此狠。

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法律分析: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一般情况下犯刑讯逼供罪的,根据具体情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刑讯逼供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且要从重处罚。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讯逼供的原因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影响。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中把被告人的口供视为证据之王。这既是封建社会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也是如今存在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
2.封建特权思想作怪。刑讯逼供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凭借司法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肉刑,借以逼取口供。
3.有罪推定的流毒还没有肃清。有罪推定也是封建司法制度的遗毒,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即被视为有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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