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间:2024-08-17 16:51:10编辑:优化君

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1、承担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及其市场的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3、负责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指导监督社会保险局对于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社保局职能:1、组织实施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参保方案;2、负责各险种基金的征收、待遇审核、支付、服务工作;3、负责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4、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并监督用人单位对其非参保工伤员工按规定偿付工伤待遇;负责参保员工的工伤救治和伤残康复管理。【摘要】
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提问】
亲,您好,社保局,属于人社局下属一个直管局,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比如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深圳市社保局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回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1、承担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及其市场的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3、负责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指导监督社会保险局对于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社保局职能:1、组织实施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参保方案;2、负责各险种基金的征收、待遇审核、支付、服务工作;3、负责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4、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并监督用人单位对其非参保工伤员工按规定偿付工伤待遇;负责参保员工的工伤救治和伤残康复管理。【回答】


有大佬解读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吗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下称《指引》),并在通知中明确:“各地要加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宣传力度,指导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设电子劳动合同业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接收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格式和标准,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的全面应用。”该通知无疑传达了两个意思:在企业端,为有意实现劳动合同电子化的企业提供指导,鼓励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在政务端,要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的全面应用。值得注意的是,于2020年3月4日发布后登上微博热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只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难发现,从《函》到《指引》,从“可以”到“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建设,逐步推进”等用词的变化,电子劳动合同这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新形式,正真切地从“趋势”转变为“必然”。《指引》篇幅不长,共分为5章:总则,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信息保护和安全,附则。除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要求外,《指引》对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的相关能力也提出了要求。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最关键的契约纽带,一直承载着规定双方责任义务、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使命,《指引》一出,与此有关的实践案例自然也成为了企业乃至政府单位聚焦的重点。目前,电子合同不仅是企业数字化转型帮手,同样也是政府提升政务效率的有效手段。

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

法律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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