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时间:2024-08-20 05:43:50编辑:优化君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条件有哪些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地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条件有哪些【提问】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回答】
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 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回答】


8、我国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法?

8、我国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 限令停产,补办环评,如到期仍未办理,处以罚款 杭州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是调整规范规划和建设专案同环境之间产生、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的太长了.你自己去下面的网址看吧. :news.xinhua./ *** /2002-10/29/content_611415.htm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怎么判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专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经批准后,建设专案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专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档案。 建设专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档案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专案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稽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专案环境影响评价档案之日起十日内,将稽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释义] 本条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档案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稽核的规定。 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专案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经批准后,建设专案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建设专案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该建设专案的环境影响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另外,建设专案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两个方面,如果建设专案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以至可能对环境造成新的不良影响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重新报批建设专案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很可能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难以起到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档案批准后,建设专案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建设专案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重新稽核制度。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因时间变迁,建设专案所在地坏境状况或者国家环保方面的规定发生变化,使原来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失去价值的情况出现。这里所讲的“重新稽核”,与原来的审批不同,通常只是对过去已经批准的建设专案环境影响评价档案予以重新核实。重新稽核的结果大体可能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建设专案所在地的环境状况未发生改变或者环境状况的变化不影响该建设专案继续建设的,予以稽核同意,也就是对原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档案重新肯定和确认其法律效力;第二种情况是,建设专案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根本改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原建设专案已经属于禁止在该地建设的专案的,对该建设专案予以否决,也就是不同意原建设单位在该地继续从事该建设专案的建设活动;第三种情况是,建设专案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已经不能准确地说明该建设专案对环境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该建设专案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审批手续。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况,原审批部门都应当自收到建设专案环境影响评价档案之日起十日内,将稽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法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比的优越性在哪 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的时期,无论是历史经验还是现实的环境状况,都要求我们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不仅不能再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相反,我们要走“先评价、后建设”之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考虑到环境保护,它的事先评价制度、公众参与制度更体现出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公众参与作为重要内容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是环境决策民主化的体现,更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正处于发展阶段,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有着较长时间的政治参与基础和较为完善的政治参与制度,在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过程中,可以直接汲取政治参与的制度经验,从一开始就表现出许多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评型别有哪些, 关于新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适用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专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规划和建设专案:按评价的物件可划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专案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专案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专案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其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根据以下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档案: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如何认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重大变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档案《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专案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已经发布了九个行业重大变动标准,其他的专案建议咨询环保局或环保厅。 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出来之前的建设专案还需要补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吗 在法律出台之前的建设专案,如果在法律出台之后没有扩建、改建过的专案,是不需要补办环评手续的。实际工作中,从便于环境管理的角度,对此类专案,可能会采取以下方法: 一、做一个现状评价报告,以指导完善相关环保措施和设施。 二、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工作,以指导完善相关环保措施和设施。 湖南省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2015年什么时候开始报名 2015年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名还没有考试,大概在1月左右,关注湖南省人事考试网,到时候会有通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必须遵守的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的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无疑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和筛选,把某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国土利用规划一起被视为贯彻预见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和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代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前者是评价技术,后者是进行评价的法律依据。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管理的“三同时”制度是指(  )。

【答案】:A
“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特有的环境管理政策,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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