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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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如下:总则1、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语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套型dwelling 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9、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10、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11、阳台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12、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13、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14、壁柜cabinet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15、凸窗bay-window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16、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17、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18、中间层middle-floor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19、架空层open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走廊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21、联系廊inte-unit gallery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22、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3、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24、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25、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26、设备层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基本规定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4、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10、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指标计算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套内使用面积(m/套);——套型阳台面积(m/套);——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套内空间1、套型2、卧室、起居室(厅)3、厨房4、卫生间5、层高和室内净高6、阳台7、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8、门窗共用部分1、窗台、栏杆和台阶2、安全疏散出口3、楼梯4、电梯5、走廊和出入口6、无障碍设计要求7、信报箱8、共用排气道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0、附建公共用房室内环境1、日照、天然采光、遮阳2、自然通风3、隔声、降噪4、防水、防潮5、室内空气质量建筑设备1、一般规定2、给水排水3、采暖4、燃气5、通风6、空调7、电气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住宅必须做到的条文: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2、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4、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6、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7、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8、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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