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需要办什么手续
具体需要的手续如下:1、租房需要看房东有房产证没有。没有房屋证件的房屋也不能租。虽然产权证是建立租赁的关系要件,但它不是要件。要使租赁关系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产证件及其它有关房地产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件,只有获得了租赁证,出租行为才合法,出租手续才完备。2、租人在租赁期间遵守治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维修,租房需要确保房屋符合使用安全标准。3、签订合同,租房需要在签合同的时候注意仔细看合同的内容,看是否有漏掉的条款,如果有可以要求房东加上,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个人房屋出租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个人出租房屋的,需要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并向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个人房屋出租注意事项有哪些?
承租方应注意的事项: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2、审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5、付款方式。出租方应注意: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经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希望能帮到你。
个人房屋出租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个人房屋租赁对象选择要慎重
首先要看你想租给什么样的人,比如学生的话的话房租最好是三月一付(毕竟他们的资金来源都是父母)然后就是压金了一般压金是一个月房租。当然要看你房间里有什么了要是里面有贵重的物品的话压金可以相对高些,这些你在合同里面都要注明另外也要给他们一个收条(做到双方都诚信)要是租给有上班一族的话,房租可以半月一付,因为他们好歹有些支付能力如果租给家庭的话,特别是带小孩子的话,房租就可以一年一付(因为小孩子喜欢在墙上划老划去,家里可能搞的比较脏)其他的就是要他们把身份证复印一张给你,记住他的联系方式,当然这些你要认为比较麻烦也可以省了。但为了房子租出去自己省心这些小事建议最好还是不要省。
二、租赁合同的填写
1、合同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合同要注明租房用途。
4、合同要写明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
8、合同应约定是否同意转租。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三、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