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办理永久居留证条件
外国人办理永久居留证有三个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配偶;2、申请人及其配偶应至少结婚五年。申请人应为中国居民,至少连续五年,每年至少九个月;3、申请人应当有固定的合法住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外国人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证所需材料:1、有效的外国护照或经批准的其他旅行证件;2、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由中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由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签发。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中国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是啥
法律分析: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房屋永久居住权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但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以有偿设立居住权。《民法典》还进一步对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作出非穷尽式列举。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争议解决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房屋永久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但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以有偿设立居住权。《民法典》还进一步对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作出非穷尽式列举。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争议解决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