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的法律.
一、我国《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可以这样认为,邮政专营权仅适用于邮政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通信等领域。由于新兴的物流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畴,所以邮政物流业务自始就不受邮政法的调整。
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面向市场时,要转变观念,要用竞争的眼光看待物流业务。在运作物流业务的过程中,要以一名运动员的身份介入到物流市场的竞争中。当然,物流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产业,主要受我国民商法、合同法、行政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就要依靠上述相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邮政物流业务的发展。
二、物流运输与交通法
运输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主要环节,是物流业务的核心流程。物流运输行为主要受我国交通法的调整,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与保险等。例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路法》等。具体来讲,邮政物流企业在业务运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
1、确保邮政物流企业与投入生产的车辆具有准运资格
交通部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该办法第十条对交通物流做出如下规定: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2、与用户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
交通部1999年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24条规定:“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另外,该法第25、26条还对上述不同种类运输合同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结合我们邮政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邮政企业最好是采用运输合同格式化的方式来解决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的问题。所谓运输合同格式化就是指运输企业事先拟订标准的运输合同文本,合同相对人(即用户)只要在标准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稍加改动就可以签字生效的合同。这种格式化的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比较常见。考虑到邮政物流企业在运作初期,还不能大范围推广个性化色彩的精益物流服务,邮政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大多属于服务项目类似或相近的业务,因此,省级物流企业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标准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供各地市、县邮政物流企业使用。另外,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良好的合同审查与监管机制对保障邮政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具有良好的作用。
3、依法运输,确保安全生产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81条规定: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物流运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货运事故或是交通肇事等事件,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解决问题。切忌发生生产事故后司机盲目回避,更切忌司机驾车逃离现场;如果一旦发生事故属于肇事逃逸现象,情况严重的司机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邮政物流企业应当教育员工遵守法律,发生事故及时报案,及时处理。另外,邮政物流企业应该在合理估计的范围内参加责任及安全保险,以分散事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货运事故发生后,邮政物流企业要与用户就货物损失的赔偿做好沟通,保证及时赔付用户因货运事故带来的损失;与肇事者协商,妥善处理损失追偿事宜,尽最大的努力挽回企业损失,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保留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三、物流仓储与合同法
物流仓储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联结点。物流仓储行为主要受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章节的调整。邮政物流企业拥有的仓库在保证物流业务运作的同时,还可以对外提供仓储及保管服务。具体来讲,物流仓储业务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
1、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单(提单)的法律性质
仓单(在保管合同是提单)是提取仓储物的有效凭证。因此,物流仓储服务提供商与用户就仓储服务发生法律纠纷时,应该以仓储合同的约定为准。针对邮政物流企业仓储业务发展尚不充分的实际情况,省级邮政物流企业也可以事先拟订格式化的仓储合同来指导各地市、县邮政企业规范运作。
2、仓储业务运作应该防范的经营及法律风险
现代化的物流仓储业务要求物流服务商拥有现代化的仓储设备,要求仓库具有诸如冷藏、隔离、电子监控等现代化功能。而邮政物流企业目前所拥有的仓库能够达到现代化要求的为数不多,因此,我们在承接物流仓储业务的同时要考虑经营及法律风险问题。各级邮政物流企业要对其所属仓库具备的功能有合理的估计,避免因变质、串味、腐烂等原因招致赔偿。
四、物流配送与合同法
物流配送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末端环节。配送行为主要受我国合同法“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调整。邮政物流企业与用户达成货物配送约定后,如果未能按照要求或允诺及时、准确配送,将承担合同法上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邮政物流企业一旦向用户做出了某种物流配送服务的承诺,就要达到标准。通常企业要考虑制订合理的配送方案,包括配送的时间及路线,订货、备货与出库管理,分拣及配送运输等具体事项,尽量避免因为配送未能达到要求而承担合同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求货代术语的英文及简称???
货运代理,英文为freight forwarding,“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经纪人和运输组织者。”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是指一种新兴的产业,“是处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之间的‘共生产业’或‘边缘产业’。”在货代空运中,BUP是整板交货的意思(build-up),BUP交货时一般carrier也就是航司会根据Forwarder的要求使用ULD承载货物,不与其他家Forwarder拼板,整个板上都是自己的货物,多用于高附加值的空运货物(如成品手机)以保证货物在运输、中转、装卸过程中的安全性。相对应的是交散loose cargo(不是说货物是散落的,也不是说货物底部没有托盘,而是说没有Build-up)。扩展资料:基本责任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