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兴
1998年本科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2002年硕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06 年博士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1998年7月至1999年8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7月至2006年6月,深圳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工作。现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任职。[1]
主授课程环境法、债权法、保险法(本科),环境法专题、合同法专题(研究生)。
学术兼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理事。
研究领域环境法,损害赔偿法。
科研项目主持广东省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5项,
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6项;
1、参与吕忠梅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的更新》,完成三章约8万字,项目成果《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由法律出版社于2003年出版;
2、参与高教出版社《环境法案例教材》的编写,完成两章约4万字,2006年2月出版;
3、参与吕忠梅教授主持的司法部重点课题《水污染综合控制的法律问题研究》,完成总论部分约3万字,项目成果即将出版;
4、参与吕忠梅教授主持的环境资源法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发展与环境综合决策机制研究》,完成两部分约5万字,项目成果即将出版。
论文著作论文1、《环境法上的押金制度探析》,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2、《论环境合同》(与导师合作),载《人大法律评论》2003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试论环境合同制度》(与导师合作),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收入《中国经济法学精翠》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4、《环境资源利用和保留的平衡——论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环境利益的人格权法保护》,载《法学》2003年第9期,被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3第11“特别推荐”栏目全文转载;6、《论环境人格权》,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7、《论民法上的环境人格权制度》,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8、《论环境法上的代际公平》,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9、《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公平原则》,载《科技与法律》2006年第1期;
著作出版专著1部(《公平的环境法:以环境资源配置为中心》,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合作完成著作4部;主持广东省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5项,
参与编写《环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环境法案例辨析》等教材5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