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依法从事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协助或代理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母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为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所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七)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八)依照中国的有关规定,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九)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十)为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十一)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二)为本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三)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四)进出口、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母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以及同类产品;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商品,并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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