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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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增强各级人民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派驻本行政区域外的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派驻本行政区域外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收取或者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和附加收入;
  (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
  (三)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五)主管部门掌握的专项资金以及从所属单位或者系统集中的上缴资金;
  (六)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镇)自筹和乡(镇)统筹资金;
  (七)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管理,归各级人民政府调控使用。第五条 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物价、计划、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按照部门、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量入为出,政府调控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分为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共享预算外资金收入。本级收入项目和共享收入项目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 上级财政不得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之外调用下级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下级财政也不得挤占和截留应当上缴上级财政的预算外资金。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的收取或者提取,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项目或调整其范围、标准。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的征收部门不得缓收、减收和免收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的收取或者提取,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票据指定的项目进行收费,不得伪造、出售、转让和借用票据,不得自行销毁票据存根。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上缴财政专户。非财务机构不得管理预算外资金。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收取或者提取以及集中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直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帐户,不得公款私存、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部门、单位确需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帐户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第十五条 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截留、坐支。第十六条 有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只能在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其帐户只能发生财政部门拨入的预算外资金和单位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支出,不得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业务。
  未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单位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
  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管理工作中,只能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帐户。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七条 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外收支计划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


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 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按国家规定集中的各项资金;
  (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掌握使用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用基金、利润留成及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
  (四)地方及其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未纳入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收入;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预算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的对外有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服务公司收入;
  (六)乡(镇)预算外资金。第三条 对各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以下方法:
  (一)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没有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和收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结余、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和乡(镇)的预算外资金等,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集中管理。收入按规定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审批的计划执行,由银行监督拨款。
  (二)国营预算内企业掌握的各种专用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由各单位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三)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各种资金,采取政策引导、计划管理的方式。收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出按要求用于企业的部分,可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计划执行;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要逐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四条 各种预算外资金的收费项目、标准、提取比例、留成比例,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改变收费比例。预算外资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预算外资金应先收后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专款专用,不准挪用。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执行“先审后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资金提前半年由财政专户足额转入建设银行,然后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购置专控商品,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第七条 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搞基本建设。对于少数需要技术改造与基本建设项目结合进行的,应经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计划、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要单独设帐核算,并按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执行。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核算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暂按同类预算内企事业现行规定执行。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制度,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按规定时间报送季度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逐级审查汇总上报。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协调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和单位把资金安排使用好。各级审核机关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资金来源不正当、支出不合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的,要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配备、充实一定数量的专业干部,各级财务部门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计经委、财政、银行、审计、税务、物价、人事、劳动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第十三条 凡新办的预算外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编委不批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执照,银行不设立帐户。第十四条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黑龙江省省

你好 1、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是哈尔滨市。2、哈尔滨位处中国东北,黑龙江省西南部,是黑龙江省的省会,副省级市,是中国东北北部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中国省辖市中陆地管辖面积最大、户籍人口居第三位的特大城市。3、特殊的历史进程和地理位置造就哈尔滨这座具有异国情调的美丽城市,它不仅荟萃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而且融合了中外文化,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素有“冰城”、“东方莫斯科”、“东方小巴黎”之美称。4、全市土地面积5.31万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0198平方公里,拥有45个少数民族,汇集多种宗教文化,是全国唯一的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东正教并存的城市。【摘要】
黑龙江省省【提问】
你好 1、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是哈尔滨市。2、哈尔滨位处中国东北,黑龙江省西南部,是黑龙江省的省会,副省级市,是中国东北北部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中国省辖市中陆地管辖面积最大、户籍人口居第三位的特大城市。3、特殊的历史进程和地理位置造就哈尔滨这座具有异国情调的美丽城市,它不仅荟萃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而且融合了中外文化,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素有“冰城”、“东方莫斯科”、“东方小巴黎”之美称。4、全市土地面积5.31万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0198平方公里,拥有45个少数民族,汇集多种宗教文化,是全国唯一的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东正教并存的城市。【回答】


黑龙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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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黑龙江

黑龙江,简称黑,是中国位置最北,纬度最高的省份,地形大致以山地和平原为主。大兴安岭与小兴安岭分别位于西部和北部,东南部山地属长白山系的一部分,包括张广才岭、老爷岭及完达山。松嫩平原位于西南部由松花江及其支流嫩江冲积而成,三江平原则位于东部,由黑龙江、松花江和乌苏里江冲积而成。两片平原均为省内主要的农产区。源于吉林长白山的松花江,是黑龙江在国内的最大支流,贯穿黑龙江全省,途经省会哈尔滨,造就了美丽的太阳岛。

黑龙江省偏处北纬四十三点五度以北,最北端的汉河更在北纬五十三度的位置,故此冬季漫长而寒冷,长达七个月之久。从十一月至翌次三月为严冬期,平均气温在摄氏零度以下。从九月上旬开始,西伯利亚的寒流便到达汉河,气温显著下降。黑龙江、松花江、嫩江千里冰封,三江平原、松嫩平原也万里雪飘,气温低于摄氏零下十度的地方更会出现滴水成冰珠的现象。

黑龙江省是北魏和辽、金、清朝的发祥地。在极具特色的少数民族中,有以捕鱼为生的赫哲族,有以狩猎为业的鄂伦春族和以牧业为主的达斡尔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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