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17 06:34:37编辑:优化君

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客运管理,促进公路客运事业健康发展,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和客运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公路客运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多家经营,保护正当竞争,做到安全,直达、方便旅客。第四条 各级交通部门管理公路客运,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三个月以上)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营运车辆须经当地车辆监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车牌证、行车证和合格驾驶证;

  (二)持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的证明,经县或县以上交通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明;

  (三)凭经营许可证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经营客运的个体户和联户,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国营和集体客运企业也应积极参加保险;

  (五)按注册营运车辆数,向交通部门领取营运证;

  申请从事临时性 (不满三个月)经营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经县或县以上交通部门审查批准,领取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营公路客运的,应按以上规定补办手续。第六条 歇业或停业,一般应在三十天前,分别向原批准的交通部门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公路客运班车实行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

  各级交通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客运线路、站点和班次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并根据社会需要及经营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营运条件合理分工,坚持面向农村、山区,促进区乡公路客运与干线公路客运协调发展。

  经营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准班发车,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线甩站、脱班。第八条 交通部门对公路客运营运线路(包括新开、增开和变更客运线路)实行分级审批。县(市、区)境内线路由县(市、区)审批,跨县线路由市(地、州)审批,跨市(地、州)线路由省审批。跨省线路由省交通部门与有关省交通部门商定。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自用客车经营公路客运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由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就地安排线路或区域参加客运。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部队等单位,不得经营公路客运。

  严厉使用拖拉机经营公路客运。第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必须随车携带营运证或临时营运证,悬挂营运线路标志牌和票价表,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票据和行车路单。第十一条 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同交通部门规定的运价和服务费费目费率。跨省客运车辆在省外执行当地运价或按协议执行。第十二条 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代征公路客运附加费。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向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乱收费、乱摊派。第十三条 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或干扰、排挤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中心应面向社会,为一切公路客运车辆服务。第十五条 经营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交通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或吊扣营运证件。严禁乱扣车。

  罚款标准由省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公路客运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受贿索贿、敲诈勒索、违法乱纪的,由交通部门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第五条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第七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等许可事项。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第九条 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第十条 确定班车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第十一条 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

  加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第十二条 班车客运日发班次应当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时的规律合理安排,由经营者按照实际投入经营的先后顺序选择。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客流高峰期的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第十三条 实行班车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客运班车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班车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班线起讫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第十四条 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

  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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