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

时间:2024-10-21 02:43:22编辑:优化君

什么是斡旋受贿?

法律分析:
“斡旋”顾名思义会有三方,直接利用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以及这个作为中间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主体也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不是直接通过自己的职务行为,而是利用职务或者地位上的便利疏通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请托人实现不正当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什么是斡旋受贿

法律分析:“斡旋”顾名思义会有三方,直接利用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以及这个作为中间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主体也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不是直接通过自己的职务行为,而是利用职务或者地位上的便利疏通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请托人实现不正当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

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如下:1、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的区别

一、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的区别有哪些1、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的区别如下:(1)主体方面不同:受贿罪是利用行为人本人的职权;而斡旋受贿犯罪则是行为人本身无权力,而是通过职务、地位的便利条件说服有权人进行职务行为;(2)客观方面不同:受贿罪中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不受正当与否的限制;而斡旋受贿罪中则要求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二、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


斡旋贿赂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斡旋贿赂也是一种受贿罪的表现之王,是需要以受贿罪来定罪量刑的,受贿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达到起诉条件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3.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斡旋受贿行为。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其次,行为人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第四,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贿赂罪司法解释

斡旋贿赂罪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斡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1、 从行为人的角度来才考量: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并且这种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但如果行为人是利用离退休之前的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则不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是否明知必须利用自身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不明知,则不存在故意,换言之,则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不构成斡旋受贿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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