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签包养协议后反悔,老板愤怒下报警,法律会如何评判?
这个报警意义并不大。我们现在的包养,往往是跟养小三、二奶等直接关联,成为一种钱色交易的典型。包养协议,这种就是典型以钱建立起来的情感交易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包养女方的行为不符合我们善良淳朴的社会风俗,是典型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种经济交易的交往关系的背后是对我们婚姻忠诚的背叛,是对家庭的破坏,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观念的挑战。所以这类包养协议在法律上一般是属于无效性协议。包养协议一旦在法律上无效,那女方就没有获得包养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种直接的后果是,男方一旦起诉要求返还包养费,那法院是有可能会支持。这样一来,女方是典型的赔了人,钱也没捞到。可能有的人会觉得不公平,毕竟女方已经付出了,承担了,那不是给男方占尽了便宜。其实不能这么讲。毕竟这种包养行为本身就不是我们所提倡,是我们所允许的行为。如果我们今天一旦在法律上支持女性获得费用,那就是支持了这种包养行为。法院裁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行为指引和价值导向。一旦我们支持女方,那必然会有人效仿。我们不予支持,也就是希望女方也不能因为钱而选择被包养。包养是不道德的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严厉谴责,特别是包养一方,过于不道德,享受了女色后反目不认,太过分,这种人是小人,很多还装伪君子,是没有底线的人,交友、选合作伙伴、交易伙伴等都要注意喽。这种被包养的同志也是道德观、价值观严重歪曲的,也是活该,但相比较而言,从最朴素的角度看,最后赔了自己又失去了钱,相当不值,应验了那句话,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希望那些想吃软饭的同志引以为戒,耗子尾汁吧。特别是不要去破坏他人婚姻,包养还不如赠予,既使赠予,如果是包养人夫妻共同财产,那也是得不到的,就像那位被郎咸平“白玩”了的空姐一样。建议将包养行为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对包养人和被包养人的人身不进行处罚,但对包养人支出的包养费用作为违法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一般包养人是强势一方,制度不能鼓励包养人占了便宜后反而可以要回支付出去的财产,这样是一边倒地支持强势一方“白玩”还可以获得财产,法律保护或者惩罚失去了应有的平衡性,至少也要让包养人付出违背公序良俗应有的代价。对于有配偶出轨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出轨(包括包养)的,我一直提倡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对这种通奸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进行定罪判刑,以保护夫妻另一方的权利,也遏制目前此类严重的乱象。
私自包养的孩子下户口很难吗
您好!收养条件是(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申报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办事处理流程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2、无收养能力既成收养事实的,原则是送交社会福利院,但收养人一定坚持个人收养行为,且要求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办理。受理民警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入户审批表》。 服务办理时限 当天办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