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才引进条件
海南人才引进条件1、柔性引进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满足我省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三)具备来琼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六)仍在岗工作的,能与本人全职所在的工作单位就来琼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我省开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海南行政区域内;(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报酬福利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2、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二)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突出的工作业绩,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过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或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三)刚性调入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柔性引进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每年驻我省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3、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海南人才引进条件
2022年海南引进人才条件如下: 1、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的条件: (1)本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4)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5)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6)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7)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8)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的条件: (1)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2)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的条件: (1)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2)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法律依据《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