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检测

时间:2024-11-07 20:45:02编辑:优化君

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包含什么项目?检测这个有什么用

农产品初级产品、半成品及其加工制品卫生指标,理化指标、感官指标、转基因成份、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抗生素、激素及内外源污染物等常规和特殊项目的检验分析、质量评价及研究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建立并完善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是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管的有效手段,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网的统一部署和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每年监测1次土壤样品和农产品样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农业农村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专题报告。农业农村部汇总审核分析各地监测数据,形成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年度专题报告,并于次年3月1日前,将年度监测数据和专题报告提交国家网,并上传到生态环境部统一搭建的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统一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信息。 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首先对选址有明确的要求。目前无公害相关产地环境标准对种植业产地、畜禽场产地和渔业产地提出了统一要求。如要求渔业产品的养殖产地要选择在水源充足、水质清新、排灌方便、生态环境良好, 通讯、交通便利, 自然环境僻静, 有利于各种物质运输的地区。周围应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 且不受工业“三废” 及农业、生活、医疗废弃物等的污染。养殖场周边无污染源,基地整洁, 布局合理等。从产地环境的选址方面对产地环境提出了宏观的要求。

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包含什么项目?检测这个有什么用?

农产品初级产品、半成品及其加工制品卫生指标,理化指标、感官指标、转基因成份、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抗生素、激素及内外源污染物等常规和特殊项目的检验分析、质量评价及研究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建立并完善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是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管的有效手段,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网的统一部署和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每年监测1次土壤样品和农产品样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农业农村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专题报告。农业农村部汇总审核分析各地监测数据,形成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年度专题报告,并于次年3月1日前,将年度监测数据和专题报告提交国家网,并上传到生态环境部统一搭建的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统一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信息。 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首先对选址有明确的要求。目前无公害相关产地环境标准对种植业产地、畜禽场产地和渔业产地提出了统一要求。如要求渔业产品的养殖产地要选择在水源充足、水质清新、排灌方便、生态环境良好, 通讯、交通便利, 自然环境僻静, 有利于各种物质运输的地区。周围应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 且不受工业“三废” 及农业、生活、医疗废弃物等的污染。养殖场周边无污染源,基地整洁, 布局合理等。从产地环境的选址方面对产地环境提出了宏观的要求。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

一、正文回答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捡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通过进货查验记录,可以追查相关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二、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对一般的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加工食品,具有鲜活易腐,保质期短,不经过工业加工等特点,无法适用上述一般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三、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有哪些?食用植物油中天然辣椒素的快速检测荧光免疫层析法、面制品中铝残留量的快速检测比色法、水产品中地西泮残留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玉米及其碾磨加工品中伏马毒素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

国家规定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捡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通过进货查验记录,可以追查相关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一般的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加工食品,具有鲜活易腐,保质期短,不经过工业加工等特点,无法适用上述一般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专门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了特别规定,以适应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管理的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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