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

时间:2024-11-10 07:46:45编辑:优化君

医疗机构类别怎么填写

医疗机构的类别有: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5、疗养院。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9、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护理院、护理站。13、其他诊疗机构。注册医疗机构需要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纸质档1份。2、医疗机构各科室人员名录,包括:(1)执业范围、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号、执业证书号、职称证书编号。(2)有关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份。6、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报告1份(包括科室床位名称、床位开设情况)。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1份。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类别怎么填写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类别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其他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机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拓展资料:病历管理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2、3款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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