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为什么注册不了
一般注册不了的原因,都是因为手机号无法收到,只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可以完成线上注册。1、注册者手机号是外省手机号。从云南省税务局获悉,云南省外的手机号目前暂时无法进行直接注册,因此会出现收不到短信验证码的情况;2、注册者手机号是199、184、191号段开头的云南省内手机号。以上三个号段开头的手机号暂时也无法进行直接注册,也会收不到短信验证码。
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怎么登录
一、 系统登录 登录地址: http://www.yngs.gov.cn/(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进入方式一:进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界面后点击跳出的“新版电子税务局已于11月19日上线,欢迎广大纳税人体验” 悬浮窗口,如下图: 进入登录界面,如下图: 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如下图: 进入方式二:直接点击右边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如图所示: 进入登录界面,如下图: 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如下图: 进入方式三:点击常用办税功能---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如图所示: 进入登录界面,如下图: 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如下图: 二、 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1、 功能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可以通过本功能提交相关申报表。 2、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3、前置条件: (1)已经正常登录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2)属于“一般纳税人”。 (3) 税费种有认定增值税。 4、操作步骤 在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如下图: 然后点击常规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如下图: 点击后,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按照申报步骤进行填写提交报表,如下图: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第15号公告要求,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写《附列资料5》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自所属期2019年4月起,增值税申报表做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1.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删除原第3栏“13%税率”。 3.将第4a栏、第4b栏栏次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如下图: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如下图: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9%税率的项目”,如下图: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1.原表格内容增加行次“一、税额抵减情况”。 2.表格增加行次“二、加计抵减情况”,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8行“合计”。 3.表格 “二、加计抵减情况”列次增加“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并设置相应的计算公式,具体见表式,如下图: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表格“二、加计抵减情况”填写“本期发生额”时,系统会跳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点击确定,系统自动跳转到“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填写界面,如下图: 据实填写后,点击提交,如下图: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也可以在申报前,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中进行填写,如下图: 点击“综合信息报告”,进入后在左侧选择“资格信息报告”,在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类型报告中,点击试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在线办理”按钮,进入声明填写界面,如下图: 点击 “在线办理”,进入声明填写界面,如下图: 据实填写后,点击“提交”,如下图: 按顺序提交完报表,对提交的报表确认无误后,可点击“全申报”,系统提示结果,如下图: 对于已签约税银库三方协议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发起扣款,如需约定扣款日期,请使用预约功能,同时确保账户内拥有足够的余额,以避免产生滞纳金,尚未签约三方协议的纳税人,请及时到税务大厅开票缴款。零申报的纳税人,无需点击“预约”
云南电子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yunnan.chinatax.gov.cn/zjgfdzswj/main/index.html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是由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合并组建的部门。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挂牌成立。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注: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云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法律主观: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规范 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广东 地方税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办税是指经广东省(不含 深圳 )地方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通过网络使用办税服务系统办理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税(费)业务(以下简称地方税(费)业务),以及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系统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电子办税服务厅)是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办税服务的主要渠道,纳税人可通过广东 地税 门户网站下载或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 第三条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及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办理结果、送达税务文书、纳税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办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办税。 第五条纳税人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方式有:证书登录和非证书登录。证书登录是指已经办理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数字证书加密码的方式登录;非证书登录是指未办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用户名加密码的方式登录。 第六条选择证书登录的纳税人,应使用电子办税服务厅支持的数字证书;纳税人须按照数字证书发行机构的要求办理数字证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或非证书登录,其分别可使用的电子办税服务厅功能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需要申报缴纳税(费)的纳税人开通电子办税的,应与具有税(费)款划缴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同意其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令从指定账户中划缴税(费)款。 第九条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电子办税登记表》(附件1)并签署《电子办税协议书》(附件2)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开通电子办税资格,对于非证书登录的纳税人,一并告知电子办税服务厅的用户名和初始登录密码。 如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开通电子办税,还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证明或材料。 第十条纳税人为个人的,可以携带 身份证 件原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获取电子办税服务厅的初始登录密码,也可以通过纳税人的任职单位获取。 第十一条纳税人需要变更缴税(费)账户的,应在办理涉及税(费)缴纳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变更要求,并提供与银行重新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 第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取消电子办税方式的,应填写《电子办税登记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取消纳税人的电子办税方式,同时终止《电子办税协议书》。 第十三条纳税人第一次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后应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密码泄漏或数字证书介质遗失而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证书登录的纳税人遗失密码的,应向数字证书发行机构申请重新设置密码;非证书登录的纳税人遗失密码的,应填写《电子办税登记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五条纳税人在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期限及需要提交的表格和附报资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的,其涉税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的申请时间以数据电文进入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时间为准。纳税人使用非证书登录的,其涉税(费)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的申请时间以地方税务机关接收到纸质资料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电子办税过程中应对提交的数据及资料进行认真的核对,确保提交资料完整,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纳税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电子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后,开户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系统打印的缴款凭证可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纳税人需要取得完税凭证的,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第二十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的,电子办税服务厅为其接收电子税务文书的系统;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进行文书送达的,数据电文进入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时间,视为税务文书的接收时间。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无须再报送纳税(费)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费)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等所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料。 纳税人使用非证书登录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纳税(费)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按月、季、半年或年报送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按月、季、半年或年报送上述纸质资料;其他税(费)业务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所需的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在电子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第二十二条因使用电子办税服务厅产生涉税争议的,纳税人通过证书登录的,以纳税人报送的电子数据为准;纳税人通过非证书登录,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不一致的,以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保障电子办税服务厅的安全和稳定。电子办税服务厅发生重大异常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 对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报送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粤地税发〔2007〕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