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13

时间:2024-11-21 09:44:28编辑:优化君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第五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山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健康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一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给予社会救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六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单独二胎政策解读

  尊敬的党组织:   近年来,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终于出台了。《决定》中关于二胎的政策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我国关于“单独二胎”的政策讨论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此次国家实行“单独二胎”政策也算是对这一讨论盖棺定论。但是,很多网友也引起了疑虑。因此,“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任重道远。   常言道孩子是三个多,一个少,二个正正好。可生孩子是人生中的大事,从宝宝呱呱落地开始到结婚生子,这其中的艰辛,不说大家也明白。二胎宝宝虽然能给家庭带来欢乐,但同时也意味着爸妈多了一份责任。虽然单独二胎政策开放,但符合条件,却不知道要不要生二胎的爸妈们,一定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一、生二胎的利好   1、二胎让宝宝不再孤独;   2、分担抚养老人的责任;   3、促进两个孩子相互的竞争;   4、避免过度保护和溺爱;   5、防止独生子女发生意外,导致绝后;    二、生二胎的弊端   1、经济压力增大;   2、照顾两个孩子精力不足;   3、一份爱要分给两个孩子;   4、夫妻的“甜蜜”时光更少;    三、生二胎需考虑的因素   1、经济问题   2、孩子的带养问题   3、年龄问题   4、生男生女问题   然而,无论如何,放开“单独”家庭生二胎,对于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是“一小步”,对中国人口增长的影响并不大,但它具有风向标的意义。此次国家实行“单独二胎”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重大转变,将会对我国的人口、社会保障等领域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汇报人:   日期

如何看待“单独二胎”政策?

我认为这个政策的出现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结婚,而且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
首先,,孩子或许将会沦为“牺牲品”

。非婚生子是指双方都不想结婚,但迫于传宗接代的压力,还不得不生一个孩子,也就是说,双方有了婚姻之实,但没有法律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生出来的孩子,一旦父母有一方想分开,那么孩子可能就会成为单亲家庭,这是对孩子最大的不负责任,如果没有这个政策,或许孩子会出生在一个父母双全的健康家庭,但这个政策一出,真的会伤害到下一代孩子的一生。

所以,在这个政策下,孩子或许会沦为“牺牲品”。
其次,对于穷人来说,他们会迫于房子压力、经济压力等等条件,结婚比较困难,但再困难还是有机会的。

但现在非婚生子这个情况如果真普及了,那些女孩子或许会为了更好的生活选择给一些富人当“小三”或者“情人”,即便背上骂名,他们或许也会活的很现实,而穷人娶妻的机会则会越来越少。




还有会让“代孕”这个违法行当越来越容易

。代孕这个行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以前迫于生孩子需要登记结婚状况,所以这个行当一直都是偷偷摸摸在进行。

但现在不用登记结婚就可以生孩子,这对于“代孕”从业者来说,可能会是一个大好消息,毕竟她们再也不用担心孩子的非法性,政策既然支持生,而且还是鼓励生,她们完全不用顾忌一些法律法规的约束。

所以,一旦这个政策落实,到时候“代孕”或许会成为变相“合法生意”。
对于我个人来说,并不是特别支持和赞同这个政策,可能短时间内会带来一些人口增长的好处,但长期以往以来肯定是弊大于利,因为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浙江单独二胎政策

浙江单独二胎政策   据浙江省人大官网显示,浙江从昨日(2014年01月17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成为全国首个“单独二孩”政策落地的省份。下面是我整理的浙江单独二胎政策,欢迎阅览。   一、浙江省单独二胎政策内容   将浙江省“双方或一方为杭州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审批范围。   二、可以申请浙江省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杭州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四、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浙江省户籍的,向浙江省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浙江省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五、办理浙江省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


2019年浙江单独二胎政策细则

 浙江省从1月17日起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决定 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 》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将“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所以,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四)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八)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九)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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