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第三条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 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泠却水塔、油库、
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属 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 巡(保)线站,巡视检
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二、电力缆线路; 架空、 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时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一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35━━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水域。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牌,并标示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在下电缆铺设后, 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 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施的安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它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上架设电力经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高压线下树木怎么赔偿?
1、所砍伐树木归树木所有者。
2、非经济树木:
直径5厘米以下的,每株20元;
直径为6-10厘米的,每株30元;
直径为11-20厘米的,每株50元;
直径为21-30厘米以上的,每株80元;
直径为31厘米以上的,每株100元。
2、经济树木:
直径10厘米及以下的未挂果每株50元,挂果每株200元;
直径10厘米以上的未挂果每株80元,挂果每株300元;
苹果、梨、枣类、挂果树每株在前面的标准上乘以1.5倍的系数【摘要】
高压线下树木怎么赔偿?【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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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径为31厘米以上的,每株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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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树木赔偿标准
[大红花]从法律角度分析[大红花]:高压线下树木赔偿标准如下: 1、所砍伐树木归树木所有者。非经济树木:直径5厘米以下的,每株20元;直径为6-10厘米的,每株30元;直径为11-20厘米的,每株50元;直径为21-30厘米以上的,每株80元;直径为31厘米以上的,每株100元。 2、经济树木:直径10厘米及以下的未挂果每株50元,挂果每株200元;直径10厘米以上的未挂果每株80元,挂果每株300元;苹果、梨、枣类、挂果树每株在前面的标准上乘以1.5倍的系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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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红花]法律依据[大红花]:《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 法规 的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