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现象你有什么评论?
我对这种现像报以中立态度。因为随手拍有可能会有助于孩子父母寻找自己的孩子。但一方面,出于忧虑的考虑,也有可能产生的后果就是让人贩子对孩子报以毒手那就是:毁容。只能说,它也是一把双刃剑。至于优弊,还并不明确。
但起码,这样的全民行动,至少让我们大多数人的目光得以聚集在这群可怜的孩子和关注那群丢失孩子的父母身上。让我们觉醒和了解,这件事情已经到了不得不关注和不得不解决的地步了。
今天晚上看到一个节目,一个法学教授陈浩然,非常反对以这网上发布和传播丢失孩童照片的方式寻找孩子。他认为至少传播的人已经触犯了一法律条文,当然,结果就是他受到现场观众以及丢失孩子父母的激烈反驳。他的担忧,有。确这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你非要说,于情于理不能触犯法律,所以我们不能再散播丢失孩子的照片。包括丢失孩子的父母也不得这样。当时看了又想笑又想怒。怒的是,丢失孩子的父母,当时别说肖像权,牺牲任何,不管任何代价,只要能尽快的找回孩子,任何对于找回孩子有帮助的事情,他们都会义无反顾。笑得是,这位陈教授真是想标新立意的有些不是时候,在这个时候你跳出来告诉大家,演播室里大部分好心传播过丢失孩子的人都是违法分子?
现在思绪纷乱,有点语无论次。
但是对于这种现像,这种不得已的现像。我们能说什么?对于丢失孩子的父母,难道要他们坐等在家里,老实的守着法,然后等待我们繁忙的国家机器和政府部门去给我们找孩子吗?别说某些神秘机构不作为,即使他们想,他们有那么大的能力和精力吗?如果没有, 就别怪你的人民不够守法以自己的方式寻找自己丢失的孩子!
是啊。我们立法严禁十四岁以下孩童乞讨,很有可能并无帮助。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从根源上做出对这种贩卖人口和虐待儿童更加严厉的约束和处罚?
贩卖人口,罪不及诛九族,但可否对这种犯罪行为报以更严重的刑法处置?现在之所以这么多人明目张胆的贩买和卖。就是因为这种违法犯罪的成本还是足够低!
无论买,无论卖。报以重罪!可以吗???
想起一句警示语:对酒后驾车零容忍。
我想说:我们对贩买卖人口同样零容忍!!!
恼得很!但凡是父母,对于这样的事情总会有更多的感触。看看自己的孩子。想想无能力的政府。和那逍遥在外的人贩。还能怎么说?
微博打拐的打拐意义
2010年,曾被称为中国的微博元年。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成熟,随着微博注册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微博平台越来越呈现出影响舆论甚至制造舆论焦点的力量。在2010年的多起公共事件当中,微博的功能展现可圈可点。不过,在微博“打拐”这一事件中,撇开技术层面的东西不谈,就本质而言,其反映出的,仍是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涌动的不可小视的民间力量。这种力量促使政府与民间行为合力,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回顾仍在进行中的微博“打拐”事件,人们在对微博发起者致以敬意的同时,也对众多网友的热心围观乃至参与,感慨良多。不少网友纷纷将所见到的乞讨儿童照片上传至微博,不断与各地新闻媒体以及公安部门互动交流,形成了难以阻挡的“打拐”力量。没有众人拾柴,微博“打拐”这把火怎可能烧得如此之旺?民间的力量在督促、帮助警方加大对“打拐”的重视与投入,而不只是袖手旁观。另外,高度流动的信息,其巨大价值难以用语言评估。从微博“打拐”这一事件中,人们也发现,事件的核心,即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必须得到更为有力的打击。儿童被拐,一般有两种去向,一是被“卖”,与买方的私自收养联系在一起;二是被逼为丐——许多报道都已经梳理出,儿童被拐为丐的背后,有一条清晰的利益链条。而不论是被“卖”还是被逼为丐,都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警方近年来公布的一些信息看,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已现上升势头,若不能有力遏制,后果必然十分严重。2010年3月,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此通知明确了儿童少女失踪被拐等一律立为刑事案件等原则,明显是针对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的上升趋势而确立。当然,这一通知,还主要是司法机构强化“打拐”措施,健全机制,并没有更多的延伸之意。此次微博“打拐”事件,与司法机构,特别是警方正在推动的针对拐卖犯罪实施综合治理的努力不谋而合。警方还提出从“打击拐卖”到“反对拐卖”概念的转变,其目的是为改变警方单打独斗的局面,针对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建立全社会参与的预防、打击、救助的综合治理模式。由此,微博“打拐”事件成为一个很好的由头。它提醒人们:“打拐”与“反拐”还任重道远;它也启示人们:从微博“打拐”到全社会“反拐”,应是一条必由之路——从个体的努力到“全民战争”,必将弘扬正义,消灭罪恶。
文字和文学有什么区别
文字和文学的区别,教课书上应该有更明确的界定和划分,但仅从字词表面上看,它们之间应该有所差异。
有人说,广义的文学可以包容所有文字的东西。粗听起来这话有些虚无、胡闹,但细想一下,倒也有些道理在里面。
从考古学角度看,眼下如能找到四五千年前实物上的几个文字,人们就会从字形、字义上,去挖掘和想象其可能包含的生活背景信息以及文化传承上的意义,而像这样富有社会价值而且虽然局限却会有一定读者群与研究者倍加关注的字词,也足堪称文学作品了吧。如果这样讲,文字即文学确乎有理,但单凭感觉,我自己也会说:“不是那么一回事吧!”
文学是什么?文学应该是什么哪?过去对这样的问题,我会用“文以载道”、“文学是社会的家庭教师、心理医生。”、“文学是文字倾诉,是人类中个性自我生活情感、意志的传达和倾诉。”等类似这样的话,去解说或争辩。然而,今天看这问题,特别是面对眼下充斥于街头和文坛上的各色标榜“文学”的书刊、栏目后,我目眩而哑然了!
人生中会有一段时间最想弄清楚“什么是真理?”的问题,而如今,我自己除了明确了如同“真理是相对”的这样一类像是说了也白说的真理话语外,对一切事物的概念和性质都变得模棱两可、含混不清了!这是为什么哪?
有时,看过影视大片、时尚刊物、流行文学或当代名家名作后,心中不免会嘀咕:“文学是否就是能够出版、能够吸引大众参与、能够在作者、出版者及读者身上实现货币流通并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呢?”
其实,回过头去看一看国内外已经流传弥久而且家喻户晓的著作,毋庸讳言,那些活着的文学作品,虽也有我所嘀咕的社会内涵,但他们的创作、出世和流传,在根本上不是为了盈利和流通而来的,而是作者对人生、社会乃至虚幻世界倾注了激情和热血的写照。
当今经济化、市场化的社会下,始终和现实生活密切相连的文学作品,尤其是作品后的那个执笔者,无疑将受其影响,也必将从影响写作生活到佐佑其创作内容,但社会的广大读者对文学的期待和所要求的作品质量是否也完全不同、今非昔比了哪?尽管答案中“不同”的基调是一定的,但公众对文学伴随时代的前行可起到解惑、释怀、启迪、引路的种种渴求和企盼却依然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