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您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摘要】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提问】
你好!麻烦问一下,电费欠费40元抄表员打了4次电话确实没听到,之后被断电,合理不?【提问】
您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回答】
断电是否有时间限制,然后催费但是业主没接到电话,是否属于通知无效呢?【提问】
不是咨询条例,是问问题【提问】
您好,欠电费停电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国家要保证居民的用电,而居民在享受电能带来的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自觉缴纳电费,是居民应尽的义务,偷电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会遭受法律的制裁,拖欠电费,会给国家带来损失,为了督促拖欠电费的居民及时缴纳电费,减少国家损失,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停电,缴纳滞纳金等,是完全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回答】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 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 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回答】
您好,欠费之后,您补交,然后到供电所申请开通就好啦【回答】
造成了经济损失【提问】
按照规定,欠费停电后,交了电费后24小时内复电。不过你家电要是在24小时之内还没有给你供电的话,你可以拨打国家电网:95598服务热线问问是什么情况吧。【回答】
你回答的都是答非所问【提问】
您好,欠电费停电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国家要保证居民的用电,而居民在享受电能带来的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自觉缴纳电费,是居民应尽的义务,偷电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会遭受法律的制裁,拖欠电费,会给国家带来损失,为了督促拖欠电费的居民及时缴纳电费,减少国家损失,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停电,缴纳滞纳金等,是完全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回答】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 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回答】
对于催费通知,供电公司一般会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如果业主没有接到电话,供电公司可以尝试其他方式进行通知,比如发送短信或邮件。如果供电公司已经尽力通知业主,但业主仍未缴费,那么断电属于合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供电公司在催费前应该尽可能多次通知业主,并留下充足的时间供业主缴费。如果供电公司只通知了一次或者通知时间过短,导致业主无法及时缴费,那么可以认为通知无效。【回答】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第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 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第十一条 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第三章 供电设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因作业对建筑物或者农作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四章 电力供应第十九条 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