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管理与研究

时间:2024-12-15 09:53:00编辑:优化君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促进航空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四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包括:应用于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消化、吸收、应用引进国外技术;科技管理;标准化;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八类。不同类别完成的同一成果可合并授奖。第三条 申请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采取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方式进行。
  1.申报:由完成成果的单位直接报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北京市1665信箱,以下简称成果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或组织联合申报,申报部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尚需同时缴纳评审费100元,以收费日作为申请日,即行受理。
  2.审查:部成果办接到基层申报后,进行初审。由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会同部成果办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格式附后)。
  3.审批:经专家评审后列奖的成果,均由科技局归口提交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航空行业评审组进行审定。航空行业评审组的权限:审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审查推荐航空专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等奖。该组部内成员审批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第四条 申报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均需经过部级鉴定(或审定)。其中:
  1.理论性科研成果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以后(或经实践验证后)进行。它应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独立见解,应对航空技术进步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并经必要的试验验证,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方可进行审定,审定形式可采取函审,也可由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全部性专业技术会议,或经三至五名不同单位的同行学者、专家推荐,或是在全国性专业学报上发表,国内外学术会议宣读皆可,但均须获得书面的评价意见。
  2.应用软件成果,主要指在气动、强度、控制、加工、机载设备及各系统等方面具有技术先进、功能性强、实用性好、大规模的通用程序和程序系统。必须是经过多种有代表性例题考核、型号实例试算,效果良好,并达到程序定型交付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行态,方可进行鉴定。
  3.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充分试验验证。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实物,且经过稳定的使用考核,证明其效果良好,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方可进行鉴定。
  4.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必须在生产中应用一年以上,由基层组织本单位的有关生产、技术、财务等部门进行验收,对其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5.标准、规范、手册成果必须按照标准审定批准程序进行。
  6.科技情报成果的评荐:凡在部规划、计划中被采纳并起决策作用的科技情报成果,必须有采纳部门的推荐意见,着重说明情报在研究制订规划或计划中所起的作用,及规划、计划实施效果。凡服务性的科技情报成果,必须有采纳部门的情报效果证明及情报对课题关键技术提供情况的报告。
  7.科技管理成果的评荐:必须有部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与此相当的部外单位的推荐意见(其内容包括该项成果的水平,它的独到处,现在已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及进一步推广的价值)。第五条 部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申报文件:
  1.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附后)。
  2.部级技术鉴定证书(或审定书,检定书,验收、评荐意见书等)。
  3.研究(技术)报告(含测试、试验、试车、试飞报告和研制工作总结等)。
  4.应用证明文件(含使用考核报告,指出成果应用于生产的时间)。
  6.能说明该成果技术水平、成熟程度的其他文件。
  7.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科技情报等成果尚应附正式实施的出版物。
  上述文件首次上报一式三份,当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时,经初审合格后按上级规定所需文件份数,可由部成果办负责复印补足,其经费事后与基层结算。


科技管理研究的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中文核心期刊(2004)中文核心期刊(1992)到2004年,《科技管理研究》先后被国内五大核心期刊机构(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作为收录、统计或评价的源刊,入选2004年版与2008年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航空工业部发明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专用发明奖励项目申报、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创造发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加快四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航空专业发明成果的申报。
  1.由完成发明成果的单位直接报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北京市1665信箱,以下简称部成果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由主要完成单位进行申报。
  2.申请发明奖需交纳评审费100元,作为评审活动经费。以收费日作为申请日,即行受理。
  3.申请发明奖是发明单位(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职务发明申请发明奖的权利归发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发明奖的权利归发明人。
  4.航空专业发明申请文件:
  ①发明申报书(含发明人情况表,格式附后)
  ②部级技术鉴定证书或其他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③研究(技术)报告(含测试、试验、试车、试飞报告和研制工作总结)
  ④专利检索报告
  ⑤应用证明文件(含使用考核报告,指出成果应用于生产的时间)
  ⑥能说明该发明成果的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首次上报一式三份,经初审合格向国家申请时再按上级规定补足份数(可由部成果办复印,费用事后与基层结算)。第三条 航空专业发明成果采取逐级审查的办法。部成果办接到基层申报后进行初审,同时由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以下简称部成果处)会同部成果办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格式附后)报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审批。第四条 航空专业发明成果的审批。
  1.根据国防科工委〔1983〕综字第1519号文通知,国防科工委发明评选委员会下设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由航空工业部和空军组成)。其权限:核批航空专业三、四等发明奖励项目,并报国防科工委核准;审查推荐航空专业一、二等发明奖励项目,并报国防科工委发明评选委员会核批。
  2.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会议,必须超过半数以上方能进行审批。审批每项发明成果奖必须有到会的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含本人委托的代表或书面意见)方能生效。第五条 申请民用发明成果奖的项目,由部成果办初审,经部成果处审核,提出意见加盖公章后,直接报国家科委参加评选。第六条 部外单位申请航空专业发明奖的项目,同部属单位一样处理。第七条 申请发明奖项目的答复。
  1.已通过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科委组织见报,见报后三个月内如无争议即行授奖。其发明证书、奖章、奖金统由部转发,有关问题由部成果处答复。
  2.经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发明评选委员会和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审批,对缓批、缓奖和驳回的发明申请由部成果处答复。
  3.经初审和实质审查,对缓评和驳回的发明申请由部成果办答复。第八条 发明成果见报三个月内有异议者,异议人必须提出充分的异议证据,否则视为异议无效。发明发生争议及发明人申诉均由部成果处负责处理。第九条 专利检索,是判断该申请是否具备发明条件的重要环节。要做到认真细致、查全查准。
  1.根据该发明申请的权项,确定检索专业领域、国别和年代。
  2.主要检索拥有雷用技术的先进国家的专利文献和国内外主要科技出版物。对雷同技术的分析,必须实事求是,论证充分。
  3.首次检索由申请单位自行负责,可派专人自行检索或委托其他部门检索,也可委托部成果办代为检索。
  4.根据初审、实质审查和审批中提出的问题,需要进行二次检索时,可由部成果办代为检索。
  5.委托检索的费用由发明申请单位直接支付。代为检索费用(含代检服务费)由发明申请单位向部成果办结算。第十条 对发明项目的技术鉴定,应及时按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及其他有关问题按《发明奖励条例》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航空专业自然科学成果的申报、审批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及其他有关问题按《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航空工业部科技局。


上一篇:active raid 机动强袭室第八组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