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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7 22:24:57编辑:优化君

急求一份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 !!!!

  沿淮各市经贸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国债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经委负责组织。

  二、验收依据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文件;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验收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 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通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二)需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如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等),经有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三)工程经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

  (四)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已经通过审计;

  (五)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六)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七)经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五条 验收内容:

  (一)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二)投资完成情况;

  (三)工程质量及技术设备运转情况; 项目工艺水平、处理效果及处理能力情况(水及水污染物循环利用率等主要指标达到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试运行3个月,运行期满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经市经委签署意见后转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竣工验收专家组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并审议项目法人、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并审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运行监测报告和审计意见,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审议工程决算报告,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投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运行效果和投资效益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书报省经委。

  省经贸委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书做出验收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罚 则

  第八条 项目竣工之后,凡不按照要求报请验收的企业,视同工程不按期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工程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投资严重偏离批复概算而未报告的、改变国债专项资金用途、逾期不改正等重大问题,给予处罚,国债资金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学术、技术报告;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政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园林绿化、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本专业的各级技术标准,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三)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定4项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四)市(厅)级以上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五)市(厅)级以上森林保护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六)市(厅)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规划、林业专业调查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七)研究开发林业及相关专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八)林业技术服务、科技管理、技术培训、体系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3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20%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造林工程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营林工程10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林木蓄积年增长率10%以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10万株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八)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5年或累计8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预防和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作出重要贡献。
  (九)主持职责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达部省级标准。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县以上森林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3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建设技术工作或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十二)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等项目中,作为主要参加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20%以上的2项(或30%以上的1项),或所主持开发的新产品被评为国优、省优、部优或绿色食品。
  (十三)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林业综合服务工作和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办好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档案、业务培训与管理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地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经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已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为适应公路建设和发展需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总结《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草案)》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物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路建设
  目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在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路网状况,充分地调查研究评价预测和必要的勘察工作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实施可能性,提出综合性的研究论证报告.
  第二条公
  建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大中型,高等级公路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含国边防公路)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小型项目可适当简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
  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深度,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路网规划和公路建设五年计划为依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级单位的委托书)为依据.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依据,历史背景;建设地区综合运输网的交通运输现关和建设项目在交通运输网中的地们及作用;原有公路的技术状况及适应程度;论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物征、研究建设项目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预测交通量,运输量的发展水平;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震,气候,水文等自然特征;筑路材料来源及运输条件:论证不同建设方案的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建设规模,标准,提出推荐意见;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测算主要工程数量,征地拆迁数量,估算投资,提出资金筹措方式;提出勘测设计,施工计划安排;确定运输成本及有关经济参数,进行经济评价,敏感性分析,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尚需做财佃分析;评价推荐方案,提出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详细要求见附件1及附件2.
  第四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阐明建设项目的必要性,通过踏勘和调查研究,提出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进行简要的经济效益分析,审批后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必要的测量(高等级公路必须做),地质勘探(大桥,隧道及不良地质地段等)、在认真调查研究,占有必要资料的基础上,对不同建设方案从经济上,技术上进行综合证、提出推荐建设方案,审批后作为编制设计计划任务书的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差,应控制在上下浮动10%以内.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由获行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大中型项目,高等级公路及技术复杂的独立大桥,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由持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下达的任务,组织有经验的核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拟订工作大纲和工作计划,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涂的调查,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就后,经编制单位行政领导,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委托单位三十份,由建设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要签定合同、明确任务,工作深度,完成时间,双方责任以及有关问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会给可行性研究费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时,应向被委托单位提供经上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经济评价和交通量预测,应分别按《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预测试行办法》办理.如另用其他方法,必须加以详细说明.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应按国家计委的规定办理.一般应先由主审单位组织预审,认为报告内容齐全,研究成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时,才能提交正式审查,否则应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后再行报审.
  凡需由国家计委或交通部进行审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生行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现行报审.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幅面心寸采用297×210毫米(A4)或297×420毫米,(工),附件单独装订.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封面采用淡黄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封面采用墨绿色.
  第十条引进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执行中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二年颁发的《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草案)》即行废止.
  本办法中的高等级公路,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专供汽车行驶的二级公路.
  附件:
  1.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2.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3.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预测试行办法
  4.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交通部一九八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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