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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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在哪里属于哪个省?

宝山区不属于某个省,宝山区属于上海市。宝山区位于上海市北部,东北濒长江,东临黄浦江,南与杨浦、虹口、静安、普陀4区毗连,西与嘉定区交界,西北隅与江苏省太仓市为邻,横贯中部的蕰藻浜将全区分成南北两部,吴淞大桥、江杨路大桥、蕰川路大桥、康宁路大桥、沪太路大桥横跨其上。全境东西长17.5千米,南北宽约23.08千米,区域总面积365.3平方千米,其中陆域总面积302.3平方千米。地质区境内地势平坦,基底岩石埋藏南浅北深,基岩面由南向北倾斜。南部江湾、五角场一带基岩埋深约280米;大场为一残丘,基岩埋深仅270米;顾村、吴淞、宝山城厢一带约300米;罗店、月浦一带约340~350米;长兴、横沙两岛一般为300~310米,长兴岛凤凰镇以西可深达400米。基底广布侏罗系上统寿昌组地层,岩性由紫红色、青灰色、灰白色凝灰岩、凝灰质砂岩及泥岩、粉砂岩、中粗砂岩与砾岩组成。在广布的侏罗系上统地层中,罗店、大场、江湾一带残存着古生代地层,据地质部门钻探资料表明,为寒武系中下统地层。

宝山在哪个省

宝山区不属于某个省,宝山区属于上海市。1949年5月26日,本县全境解放,隶苏南行政区松江专区。1952年11月,隶江苏省松江专区。1958年1月,划归上海市管辖,1958年8月,北郊区并入。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撤销宝山县,1988年9月,随着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完成撤县任务,原境域成为新建的宝山区的一部分。宝山区位于上海市北部,分成陆地和岛屿两部分。地处黄浦江和长江的交汇点,宝山堪称上海的“水路门户”。扩展资料唐代起至南宋嘉定十年(1217年)前属昆山县,嘉定十年昆山县分出东境建立嘉定县,此后历经南宋、元、明至清雍正初年均属嘉定县。雍正二年(1724年),嘉定县分出东境依仁、守信、循义、乐智4乡所属的13个都的全部或部分建立新县,定名为宝山县(县定名时间,乾隆、光绪《宝山县志》记载为雍正三年,现据《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二十四记载,雍正二年九月分县时,就定名为宝山县。与嘉定县同城而治,雍正三年核准分治。隶江苏布政使司直隶太仓州。民国元年(1912年)废州,本县直隶江苏省。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基本概况

上海区域划分

上海分为16个市辖区,分别是: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上海市地处东经120°52′至122°12′,北纬30°40′至31°53′之间,土地面积为面积6340平方千米,位于太平洋西岸,亚洲大陆东沿,中国南北海岸中心点,长江和黄浦江入海汇合处。北接长江,东濒东海,南临杭州湾,西接江苏和浙江两省。 上海的历史沿革上海,春秋属吴国。战国先后属越国、楚国,春秋战国时期,上海是楚国春申君黄歇的封邑,故别称为“申”。晋朝时期,因渔民创造捕鱼工具“扈”,江流入海处称“渎”,因此松江下游一带被称为“扈渎”,以后又改“扈”为“沪”,故上海简称“沪”。唐天宝十载(公元751年),上海地区属华亭县(今松江区)。北宋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因松江上游不断淤浅,海岸线东移,大船出入不便,外来船舶只得停泊在松江的一条支流“上海浦”上(其位置在今外滩至十六铺附近的黄浦江)。南宋咸淳三年(公元1267年),在上海浦西岸设置市镇,定名为“上海镇”。元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中央政府把上海镇从华亭县划出,批准设立上海县,标志着上海建城之始。

上海市区划分

法律分析:上海市,简称沪或申,中国4个直辖市之一,位于华东地区。 全市总面积6340.5平方公里,辖16个市辖区。截止到2021年3月,全市辖107个街道、106个镇、2个乡,合计215个乡级区划。1、中心城区7个包括:黄浦区(原黄浦区加原南市区加卢湾区),静安区(原静安区加原闸北区),徐汇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2、半中心区半郊区1个:浦东新区3、郊区7个包括: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4、郊县1个:崇明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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