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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19 06:06:37编辑:优化君

2022年漳州理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漳州 理工 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漳州理工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 高考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招生 工作 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漳州理工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 校招 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三条 学院全称和性质 1、学院全称及代码:漳州理工职业学院(国标码14115) 2、办学类型: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专科 4、办学性质:民办 5、办学地点: 福建 省漳州市龙文区鹤鸣路1号 第四条 学院简介 漳州理工职业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分教学与办公区、生活与文化活动区、厂校与实训区,占地面积2000多亩。学院下设机电与信息学院、印刷传媒学院、交通学院、护理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商学院、教育学院等七个 二级 学院,在校生15000多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招生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严格按福建省主管部门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和学院制定的招生规则进行招生。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对学院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表决,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第七条 2022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工作 我院根据生源省份的规定和报考我院的生源情况等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执行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加分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实行按专业 平行志愿 出档方式出档的考生,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对实行按院校 志愿 出档方式出档的考生,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即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分数排序首先录取到第一志愿专业,如第一志愿专业录满,则再依次录取到第二、三志愿专业,以此类推。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可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考生入校后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专业性别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在省教育 考试 院网站公布,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查询。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院及时寄发录取通知 书 及 新生 入学须知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收费标准、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按我院官方网站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学生退费办法按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开通入学“绿色通道”,积极采取奖、助、补、缓、贷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在校 学习 期间的经济困难: 1、奖助学金:品学兼优或有专业技能特长的优秀学生有机会获得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 励志 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2800—4500元/学年. 2、勤工助学措施:制定勤工助学制度,为经济困难生在校期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3、助学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推荐困难学生向指定银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入学、 毕业 第十七条 新生凭学院寄发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入学须知规定报到入学,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证书 ,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漳州理工职业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鹤鸣路1号 (邮编363000) 联系电话: 0596-7081766、7081788 传  真: 0596-7081788 学院网址: http://www.zzlg.org 招办邮箱: [email protected] 招生监督电话:0596-7081706

2022年漳州理工职业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2022年漳州 理工 职业学院高职分类 考试 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漳州理工职业学院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招生 工作 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 福建 省教育厅关于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漳州理工职业学院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三条 学院全称和性质 1、学院全称及代码:漳州理工职业学院(国标码14115) 2、办学类型: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专科 4、办学性质:民办 5、办学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鹤鸣路1号 第四条 学院简介 漳州理工职业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分教学与办公区、生活与文化活动区、厂校与实训区,占地面积2000多亩。学院下设机电与信息学院、印刷传媒学院、交通学院、护理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商学院、教育学院等七个 二级 学院,在校生15000多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招生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严格按福建省主管部门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和学院制定的招生规则进行招生。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对学院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表决,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第七条 2022年学校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八条 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2〕2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总成绩相同的考生,先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进行排序,中职学校类考生再按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普通高中类考生再按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若仍同分,则认可录取系统的投档结果。如果因同分造成同一院校专业投档人数超过计划数,超过部分一并录取。2022届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类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的参考。 第十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 校招 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考生入校后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专业性别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查询。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院及时寄发录取通知 书 及 新生 入学须知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收费标准 、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按我院官方网站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学生退费办法按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开通入学“绿色通道”,积极采取奖、助、补、缓、贷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在校 学习 期间的经济困难: 1、奖助学金:品学兼优或有专业技能特长的优秀学生有机会获得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 励志 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2800—4500元/学年。 2、勤工助学措施:制定勤工助学制度,为经济困难生在校期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3、助学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推荐困难学生向指定银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入学、 毕业 第十七条 新生凭学院寄发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入学须知规定报到入学,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证书 ,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漳州理工职业学院。

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了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的区域。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的原则,适时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处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宣传动员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减量、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监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知识列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方面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倡导全社会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以及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建设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置需要的焚烧发电厂、易腐垃圾处置厂、有害垃圾处置厂、大件垃圾处置厂、垃圾中转站等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最终处置需要,建设卫生填埋场,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与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和配套设施。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和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投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管网、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等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确定并落实建筑垃圾管理目标,统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建筑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审批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下列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一)建筑垃圾投放与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信息;

  (三)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执法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掌握并向前款规定的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

  鼓励建筑垃圾投放和需求主体通过信息平台调剂利用建筑垃圾。第七条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案,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工作。

  本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鼓励资源化处置企业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理建筑垃圾。第八条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二)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三)村(居)民装饰装修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业主为责任人。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

  (一)按照分类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二)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三)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四)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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