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指罪犯被裁定囚禁期满或者刑期期满后,在刑罚期限内外地行使其刑事处罚权利,由法院直接管理或委托社会公益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监督罪犯实施监外执行。中国成文法未明确对监外执行的定义,但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明确了监外执行的过程、前提、条件和监督行为等。
监外执行是以体制性的社会教育为主的一种管教措施,它采用改造和归正等措施,使犯罪分子从实施犯罪行为中挣脱出来,引导其重获自由,逐步成为正常的、有社会自觉的公民。它ド以维护个人和团体的*制约和其合法权利,通过提供犯罪分子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援助、处置和督促,促进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和劳动市场,实施社会功能,形成与社会正常关系,永久改正道德品质等目的,对公民行为和价值观进行深刻的改变和指导。
监外执行的有效实施,可以确保罪犯服从服刑管理机关的监督,有利于罪犯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改正违法习惯和恶习,建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履行服刑责任,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克服犯罪行为对自身及家庭、社会损害,为社会秩序安定和长远繁荣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