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礼 部则例》规定,“节妇”为“自三十岁以前守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 节已及十年,查系孝义兼全厄穷堪怜者”,以及为夫守贞的“未婚贞女”“烈女” 包括“遭寇守节致死”,“因强奸不从致死,及因为调戏羞忿自尽”,以及“节妇被亲 属逼嫁致死者,童养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调戏致死者”,等等。每年各
地方
的族长、 保甲长都要向官府公举节妇烈女,而各级官府也都要给予相应的表彰。京师、省府 和州县都修建有矗立大牌坊的“节孝祠”,被旌表的妇女被题名于坊上,死后设位于 祠中,每逢春秋供人祭祀。官府还特别发给本家30两“坊银”为其建坊。节妇烈女的名字还会被列人正史和地方志,而其节 烈事迹特别突出的,甚至会得到皇帝的“御赐诗章匾额缎匹”。当时所盛行的《女学》、 《教女遗规》、《女学言行录》、《女范捷录》等教育女子的书籍中也大肆宣扬贞节观念。 这些举措把对节妇烈女的崇尚推至了极点,成千上万的妇女或自愿、或被迫地终生寡 居,甚至以身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