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通用的一条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现在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内公约,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屡有被突破。比如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第六十五条关于第三人义务合同,第七十三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规定,都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