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昭公六年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
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
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
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文中的子产(?-公元前522年),春秋时期郑国著名政治家、思想家。
姬姓,公孙氏,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谥成 。他是郑穆公之孙,前554年为卿,前543年执政,先后辅佐郑简公、郑定公。
这一段大致的意思是: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农历三月,郑国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郑国的法律条文("刑书")铸在具有王权象征意义的大鼎上,并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叔向派人送给子产一封信,说:开始我对您寄予希望,现在完了。
从前先王衡量事情的轻重来断定罪行,不制定刑法,这是害怕百姓有争夺之心。
还是不能防止犯罪,因此用道义来防范,用政令来约束,用礼仪来奉行,用信用来保持,用仁爱来奉养。
制定禄位,以勉励服从的人,严厉地判罪,以威胁放纵的人。
还恐怕不能收效,所以用忠诚来教诲他们,根据行为来奖励他们,用专业知识技艺教导他们,用和悦的态度使用他们,用严肃认真对待他们,用威严监临他们,用坚决的态度判断他们的罪行。
还要访求聪明贤能的卿相、明白事理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慈祥和蔼的老师,百姓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而不致于发生祸乱。
百姓知道有法律,就对上面不恭敬。
大家都有争夺之心,用刑法作为根据,而且侥幸得到成功,就不能治理了。夏朝有违反政令的人,就制定禹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