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市管理

时间:2023-07-06 05:51:40编辑:优化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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