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双龙乡,现住*县斗湖堤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49年10月1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3-4楼
负责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对湖北省*县人民**(2014)鄂*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县人民**(2014)鄂*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上诉人无责任;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1、一**决认定上诉人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并判令赔偿被上诉人损失显然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
(1)一审**认定*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并予以采信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本案事实,上诉人对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已经向荆州市*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荆州市*交通管理局于2014年4月29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终止书(荆公交终字[2014]第003号),由于被上诉人已向**提**讼,因此终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根据*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52条规定,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据此,对于*县交管局出具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只有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符合申请或符合申请未予以受理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上诉人在规定期间提起复核申请并予以受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转入复核程序,原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失去法律效力,因被上诉人仓促**,故终止复核,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交由人民**具体裁决。因此,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划分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当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责任划分的依据予以采信。一审**罔顾法律规定,仍然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导致本案判决背离事实,对上诉人明显不公。
(2)上诉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纠纷需要区分有无过错。构成交通事故侵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损害事实是存在的,但综合全案证据,其他三要件均不具备,无法认定上诉人为此次事故的侵权人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县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材料及询问笔录等显示,上诉人于2014年3月5日驾驶轻型货车在主干道右侧减速行驶,未进行转弯操作,也未急刹车,更未违反规定逆行、超速等,被上诉人刘某某驾驶的无证摩托从后方快速同向驶来意欲超车,由于被上诉人刘某某操作不当,加之迎面驶来一辆小车,致使被上诉人刘某某由于避让不及,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对此事实,一**决已予以认定。但一**决仍然以上诉人违反《道交法》第38条、49条及50条之规定,认定上诉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
首先,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且无过错。本案中,上诉人在主干道正常通行,缓慢减速行驶,没有转弯或其他情况,因此,无需使用转向灯。且该车上仅仅载有两名作业人员,没有违反规定超载或**营运载客。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被上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车速过快且操作不当,避让迎面小车不及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所造成的,上诉人在此次事故中并无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
其次,上诉人并未违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条之规定。根据前述,上诉人在主干道正常减速行驶,未出现转弯或其他情形,无需使用转向灯,并且法律也禁止在此情况下使用转向灯。同时,轻型货车是可以根据规定搭载少量作业人员,且未超过车辆自身的核定载客人数,上诉人的车辆搭载两名卸货作业人员不违反禁止载客规定,而且其搭载数量也未超过该车核定的载人数量,因此也不存在**。
最后,上诉人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无任何因果关系。上诉人的载客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并无关系,难道是因为上诉人的载客行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吗?这未免太过牵强。如果因为上诉人未按规定使用信号灯而造成此次事故,由其承担事故责任无可厚非,但在本案中,上诉人在正常的道路上减速行驶,未转弯,也未急刹车,故无需使用转向灯或其他信号灯。因此,未使用转向灯与本次事故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综上,一审**仅仅以上诉人违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条的规定就认定上诉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不仅无法构成侵权行为四要件,同时还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2、一审**计算赔偿数额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1)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某某已年满65周岁,因此即使计算残疾赔偿金,也仅仅计算15年,但一审**却违反规定计算至20年,导致实际赔偿基数**增加。
(2)关于鉴定后护理费。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某某被鉴定为一级护理依赖,但由于其已经年满65周岁,且我国法律规定的*均寿命为75周岁,因此,本案中,在计算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后期护理费时因综合考虑其年龄状况,最多计算至75周岁,即10年护理期。但一审**却机械的套用该规定,不假思索的计算其20年的护理期,严重超过我国法定的*均寿命,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人寿命之客观规律。倘若被上诉人刘某某超过75周岁后仍然需要护理,其完全可以继续向****主张追加护理费。
(3)关于营养费。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本案中,综合医疗机构的所有病历,并没有遗嘱建议对被上诉人增加营养,因此对营养费应不予**。但一审**在没有医疗机构出具任何意见或遗嘱的情况下,随意的确定被上诉人的营养费,有主观随意,乱裁乱判之嫌。法官虽然有**裁量权,但该**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之下使用,法律明确营养费必须要根据医疗机构的遗嘱确定,无遗嘱或医疗机构意见,法官就不得创设该赔偿事项。
(4)关于交通费。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对于交通费,法官必须要以正式票据为依据,并经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本案中,对于交通费赔偿一项,被上诉人刘某某在一审中并未提交任何正式票据予以证明,但一审**仍然“自信”的裁决交通费为5000元,其依据何在?这是公然的违背法律规定。这是法官的**裁量权吗?倘若如此都能认为是法官的合理**裁量权,诉讼也就无需要证据,仅有法官“酌定”即可。
3、一审**最终判决结果错误
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1554194.51元,减去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的120000元,余下1434194.51元。即使根据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此次事故20%责任,则应由上诉人承担的赔偿额为286838.90元(1434194.51元×20%=286838.90元)。被上诉人*太*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替代赔偿47500元,则上诉人应承担的余下赔偿额为239338.90元(286838.90元-47500元=239338.90元)。但一审**却最终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额279338.90元显属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但一审**违反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认定上诉人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造成判决的极不公*和客观。同时,一审**违反法律规定超额计算赔偿数额,致使赔偿基数无限增大,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荆州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某某
**人: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二〇XX年二月六日
不服一**决上诉状2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06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008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08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 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自己以及**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人:***
*年*月*日
附本案两级**判决结果:
一**决:
一、由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刘* 、叶*运输费58287.45元,并从2006年12月29日起以58287.45元为基数按每日4‰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决:
一、撤销*县人民**(***)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刘* 、叶*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决上诉状3篇扩展阅读
不服一**决上诉状3篇(扩展1)
——不服裁定民事上诉状3篇
不服裁定民事上诉状1上诉人:张俊斌(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 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局(**机构代码:11760163-),住所地:沈阳市和*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人:王占柱,系该局**。
上诉人不服沈阳市和*区人民**,[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2013年6月25日,即到和*区**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却说:“**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讼期限。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规定应当立案不立案,劳动争议何时解?要求**和*****立案积极作为解争议》为题,分别于2013年8月2日,向市中级**周维远院长发出了*函;2013年8月14日,向市****会赵长义**发出了*函;2014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和***立案 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网投了*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网投了*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局网投了*函。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12年来上诉人一直在**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裁定书》所说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讼,原告的'**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则毫无道理。
二、立案与**衔接不够,**庭未审立案条件
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也已于2013年6月25日在和*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将劳动争议**状、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却以“**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由,长期拖着不予正式立案,导致上诉人正式立案时超过15天法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限,其责任应由**立案庭承担。初审法庭通过普通程序**,被上诉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已清,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违法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被上诉人所做出的“不称职”错误考核认定与“末位淘汰”违法违约行为上诉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等)主张**,从未停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出任何实质性的事实反驳证据;本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本应庭审前处理的程序问题;然而却在庭审后不判决,而做“驳回**”裁定,这说明**立案庭与**庭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存在问题。其做法更与最高人民**第139条的规定不符。请上级**一并核查。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事由不存在,案件诉讼受理费确定错误!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
不服一**决上诉状3篇(扩展2)
——不服金融借款利息判决上诉状怎么写 (菁华1篇)
不服金融借款利息判决上诉状怎么写1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1985年6月21_____日出生,住在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
上诉人不服__________区人民**(20XX)皖__________民初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进行实体**。
事实与理由
一审**认为_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__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产生的纠纷,不存在*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做出驳回**的裁定。上诉人认为一审**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最高人民**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界定的范围是职工在执行公务期间向单位借款没有及时冲账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显然与本案的事实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诉人并不是依据被上诉人没有及时向公司冲账的凭证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关于__________在公司财务挂账及未交办公用品的情况说明》具有*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虽然被上诉人的借款是其在职期间执行公务的预支款项,但是20XX年11月份已经从__________公司离职。20XX年4月17_____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关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向公司借款的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对上述借款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上诉人出具该份《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内容是被上诉人虽然已经从公司离职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计***元,被上诉人签字确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因此,该份《情况说明》具有*等主体之间的借据性质,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此致
_____人民**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年 _____ 月 _________日
不服一**决上诉状3篇(扩展3)
——不服****决上诉状怎么写 (菁华1篇)
不服****决上诉状怎么写1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某某,男,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区人民**作出的(201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一、支付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_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
四、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曾 **向_______________区人民****(以下简称一审**),一审** 适用简易程序****此案,现已作出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作出的(201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中认定的部分事实不符合客观情况,且理解及适用法律值得商榷。据此,上诉人不服**向贵院上诉,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具体阐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元
二、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不服一**决上诉状3篇(扩展4)
——物业纠纷上诉状3篇
物业纠纷上诉状1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北新区人民**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特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书,并**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一组照片,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以下问题: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
4、外墙渗水,要求被告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
5、室外落水管损坏,原告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费200元,以上费用合计7945元。
以上事实,有《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诉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一审**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对于以**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原审一审**予以确认,但对这一事实是否系被上诉人责任且对上诉人造成财务损失,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一审**并未释明。原审一审**认为“原告**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此判决“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也未释明。按照《合同法》,一审**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赔偿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事实上,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既是被上诉人对本园区公共区域部分管理不当的事实,原审一审**有意规避这一说法,为被上诉人规避违约事实。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均在物业合同委托管理事项之内,以上事实分别对应违反本园区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事项1之(门厅);事项2(配电系统);事项1之(外墙面);事项2之(落水管)规定,已构成违约事实。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原审一审**的判决既违反了我国《最高人民**关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也违反了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更违反了《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法》和《民法》,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法定职责相背离。原审一**决书上所称“被告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被告管理不当”即是对物业违反《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最好诠释,已构成对《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部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审一审**却没有依此判决被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赔偿金,而且被上诉人更没有提供可以对上述物业违约事实免责的证据,所以原审一审**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与情与法均无法自圆其说。
关于赔偿金在原审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说明《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单方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既缴纳**金,却没有约定物业方违约的惩罚措施,这是很显然的显失公*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对此显失公*的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审一审**应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规定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2007年9月,帝景嘉园并未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又怎么会与物业签订《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故原审一审**所称“故帝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到底是谁的真实意思表示?2007年9月的业主委员会又在哪里?显失公*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据此不存在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责。
具体抗辩如下:
1、法理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承担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职责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首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业主在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即应对业主因为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其应为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求偿不能的后果承担一种风险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资力赔偿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物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物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被管理小区内的设施安全、设备安全,否则,因设施、设备不安全使业主遭受损害,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预先免责。《最高人民**关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
本案中,物业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业主单元对讲门公共设施安全,并对业主造成侵权;没有对小区配电系统进行安全维护管理,造成业主损失;没有对车辆行驶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业主休息、学习安全**;没有对公共外墙及落水管进行安全维护,造成业主损失。物业方虽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为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取证: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人民****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审前,业主将一份请求沈北新区人民**《**证据申请书》交与原审一审法官,请求原审一审法官调取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月-2010年业主的报修记录,此记录本可以证明业主就以上损害事实多次向物业申报维修,但物业现在拒不交出此记录本,还谎称业主从未报修过,借以推脱责任。业主询问原审一审法官**取证结果时,沈北新区人民**说: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业主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证据为由判决业主证据不足,此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业主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与本案相关联的重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应**取证。原审一审**以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进而推断业主没有报修,明显是在偏袒物业方,原审一审**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为。
二、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原审一审**犯有有证不认、无证妄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原审一**决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原告**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自身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及财务损失费79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既然原审一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那么“原告的损失”又是谁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实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原审一**决在判决书中对此疑问均没有任何解释,原审一**决又依据什么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上诉人认为原审一**决缺乏事实依据,对上诉人提交的并以确认的证据及损害事实不去认定是被上诉人违约所致,认定事实不准。庭审中及庭审后,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上诉人的损失不是被上诉人管理不当造成的证据,但原审一审却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而上诉人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关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物业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原审一审**却不予认定。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物业公司**私划车位且违反《物权法》相邻权原则,造成对业主休息权及身体健康的侵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机动车拥有者,是机动车的噪音和尾气对业主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违法在业主窗下不足三米处私化车位,对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不确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和2014年03月24日《沈阳晚报》及证人证言。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对讲门自2008年开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楼道内灌风灌土,经常有杂物吹进楼道内,且常有外来闲杂人员,更有甚者在楼内拐角处小便。冬天灌风灌雪,卫生、取暖条件极差,因自来水水表被冻,停水事件时有发生。夏天蚊虫爬满进户门,业主一开门,蚊虫跟随进入,半夜经常被蚊子叮醒,严重影响睡眠以致神经衰弱。对讲门已严重丧失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保持楼道卫生清洁功能。业主自家门口如此脏、乱、差环境,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在此种环境下无法安心舒适居住,现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问题,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恶化业主外围居住环境、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及上冻的水表,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区域部分既单元对讲门的维修维护职责,致使单元对讲门腐烂变形,玻璃尽碎,为防止破碎的玻璃伤害到老人孩子,物业用大石块将单元门顶开至墙边,单元门成完全开放状态,致使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长驱直入,甚至冻坏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气严重影响楼道内业主家墙体的温度,致使与此墙体相连的客厅温度不达标,以上事实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门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门厅)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对讲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及在一审庭审中物业方陈诉的对此单元门多次返厂维修的笔录和在物业处保存的维修记录薄。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电压,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设施配电系统既小区自维配电箱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7-8月,业主多次向物业反应电压高造成业主家电器损坏,要求物业及时维修维护,物业也曾派人测过电压,电压表指针瞬间达到最高值270v,物业方将电工拖走后,再无音讯。直至今**单元电压一直在240v以上,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与物业长期协商要求供给合格电压未果后,为保护业主用电安全及防止火灾发生,业主自行安装了稳压器,这是业主自救的合理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电压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配电系统)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8月业主报修记录薄、电话录音、沈北新区社会管理服务网96129“3月28日关于编号C201403140004”帝景嘉园电压高诉求的回复。
4、外墙渗水,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外墙,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2010年业主就此外墙渗水的问题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也曾在外墙做打胶处理,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渗水问题,后业主自己购买了外墙防水胶,先后两次自己和雇佣工人进行维修,渗水现象不再发生,但目前仍有裂缝,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外墙面)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2010年业主报修记录薄。
5、室外落水管损坏,上诉人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材料费2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室外落水管,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室外落水管的维修维护职责,业主要求物业更换,物业推脱说没有原材料,换不了,因业主心力交瘁,无力再与物业抗争,遂业主自己买了落水管自行更换。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落水管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落水管)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疏于管理,未能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业主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职责及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部位的管理维修维护职责,导致了上诉人财产受到损失,因而被上诉人的疏于管理、应急不力的行为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要素:具有过错、行为违法、上诉人具有受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同时,上诉人自身并没有过错(上诉人已缴纳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损害事实从2008年7月开始发生,缴费期间业主多次要求物业解决,但物业方至今也没有彻底解决损害事实,故自2008年12月1日起,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行使抗辩权)。因而被上诉人应对其过错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一审**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认证事实不清的错误,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想其中关系,但是上诉人及其愤怒,恳请二审**依据事实,主持正义,**撤销原审一审**的判决或改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张新萍
20xx年4月8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2上诉人(原审被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xx市ZZ区美湖路ZZ号
法定**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Z女士
地址:xx市xx区xx街
原审被告: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东路xx号
法定**人: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决之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xxV置业顾问有限公司、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不服原**决之第一、二项,特提起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项下的装修咨询义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委托合同项下义务为提供装修咨询服务,而不是进行实际的装修施工。
其次,上诉人已经为许华提供了xx苑精装修选集。该选集根据不同户型及各个类型的潜在客户群,分别制作了不同风格及多元功能的装修方案,该选集并附有各方案项下之图纸,可以说,上诉人已经充分、有效、善意的履行了装修咨询义务。
最后,至于装修方案最终未能付诸实施,原因并不在上诉人或者同洲公司,而在许华,原因正是许华不履行认购书、拒绝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的装修咨询义务。
原审**并未对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不存在单方**的前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了错误判决。
前已述之,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及合同约定,上诉人就应该依约足额相应报酬,事实上,许华也付清了相应的装修咨询报酬。因此,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客观上不存在委托人单方**委托合同的前提。
反观原**决,在认定上诉人与许华之间就装修咨询事项的委托关系的情况下,迳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委托合同。因**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了许华**合同的诉求,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上诉人获取报酬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无需向许华退还任何款项。请贵院**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物业纠纷上诉状3上 诉 人(原审被告):朱xx,女,汉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证地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代 理 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证地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作出的(20xx)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新干县人民**作出的(20xx)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导致作出不公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更无法证明系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转账的事实
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唯一证据就是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转存回单,上面没有银行盖章,也没有显示转存人是谁,更没有明确该款项的性质或者用途,因此上诉人对该转存回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事实上,上诉人并不记得自己有收到该笔款项。并且,该回单上也不能证明系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款项,因此被上诉人不具备向上诉人主张**的主体资格。
二、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确认相关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确认上述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只是说有这种可能,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销售水泥,除此之外,双方根本不存在其他经济关系。因此,如果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经济关系的话,那只有买卖合同关系了。所以,上诉人在庭审时指出,如果案涉款项的确是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话,那么该款就应该是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货款,并不是说一定就是货款,但绝对不会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借款。一审法庭据此将该回单是否属于借款的举证责任转嫁到上诉人身上是轻率的。
三、被上诉人应该
提供
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而非仅仅是转账事实的存在,一审法庭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严重不公退言之,就算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所转的款,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诸多判例,光有转账凭证根本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最高人民**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
提供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该条明确要求出借人应该提供
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注:而非仅仅是转账事实)存在的证据。具体到本案,既然被上诉人说是借款,就应该提供
借条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其只是提供
了转账事实的证据且真实性存疑,故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庭**。可令人费解的是,一审法庭却将是否借款事实的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这显然极不公*。打个比方,甲借了乙的钱并给乙打了借条,后以转账形式将借款还给了乙,乙随即将借条还给了甲。不久,甲却凭打款凭证**乙,要求乙偿还该借款。这时,如果**非要让乙
提供
证明上述转账系甲偿还其借款的证据,否则就确认借款事实成立,岂不荒谬?其次,即便被上诉人的转存回单是支付上诉人的货款,上诉人也很难
提供
相应证据,因为双方的交易行为有很多笔,时间跨度也较大,上诉人记不清被上诉人支付的到底是哪一笔。更重要的是,上诉人早已经不在原公司做了,原公司现在被上诉人朋友危xx手里,相关账册及合同资料上诉人很难获取。四、三万四千八百元的借款金额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从生活常理角度分析,即便是借钱,上诉人也不可能向被上诉人借款34800元,如果是三万五万的相对整数还说得过去,因此,被上诉人称相关款项系借款的说法明显悖于常理,很难让人信服。
综上,一**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举证责任的分配严重不公,恳请二审****查清事实,并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朱xx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不服一**决上诉状3篇(扩展5)
——优秀民事上诉状3篇
优秀民事上诉状1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安丘市人民**(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书村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2010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0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却不予**,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程序违法。
1、原**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但事实上在**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员**。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0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0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上诉人。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书村网提供!
综上,原**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认真查明事实,**主持正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赵XX
2012年5月27日
优秀民事上诉状2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人:名称:___职务:______
委托**人:姓名:__性别:__年龄:___ 民族: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 住所:____电话: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电话:_____
上诉人因__一案,不服___**于__年_月 _日_字第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
此 致
_____人民**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不服一**决上诉状3篇(扩展6)
——行政上诉状常用
行政上诉状常用1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xx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 20xx 年 5 月 15 日( 20xx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答辩如下:
? 一审**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xx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