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

时间:2023-07-11 12:49:38编辑:优化君

笔者在一个偶然的机会,看到一篇报道称:一对城市生活中的失独父母,年近七旬。两人想到自己年纪越来越大,担心生活无法自理,想进入养老院。两位老人找了几家养老院,都没有一家同意接收的。养老院拒绝的原因都是:进入养老院要监护人签字,而两位失独的老人因为失去独生子女没有监护人,没有监护人签字,养老院称也无能为力。面对如此尴尬的场面,两位老人只能失望的离开。看到镜头里两位老人无助的身影,笔者感触万千。对于父母,失去唯一的孩子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而当他们艰难的愈合伤口的同时,他们还将面临着更艰难的事情,养老没人养,看病没人帮,种种困难使得他们的生活更加艰难。鉴于此,笔者对失独家庭的救济提出一点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对失独家庭的关注,能够使失独父母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为了控制人口增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推行了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很多家庭响应国家号召,在其能够生育的年龄,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使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数量越来越多。而伴随着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生命安全存在的隐患日益增多,由此造成了许多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孩子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失去唯一的独生子女的家庭,我们称之为“失独家庭”。

失独家庭是一个很特殊的社会问题,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和我国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的,失去独生孩子的父母大多在五十岁以上,失独给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失独导致子女赡养功能缺失

突出表现在医疗困境、紧急救助及死亡丧葬等方面。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很多父母倾其大半辈子的心血来养育子女,从子女出生到就业、婚姻、生子都倾尽所能,就是为了到年老时能有生活的保障。然而,独生子女的死亡,使这些父母陷入了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境地。例如,失独老人生病住院,无人陪伴无人照顾不说,即使手术、住院签字都无人做到。尤其在失独老人年老不能自理时,更是无人问津。现实生活中,失独老人都无法顺利的入住养老院。因为在养老院办理入住手续时,为了规避各种风险,也需要子女签署委托手续,那么失独老人就面临被拒之门外的困境。失独导致了赡养父母功能的丧失,无人能替代子女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使失独家庭面临更大的生存生活困难。

二、失独损害了家庭的经济功能

失独人群中不乏因子女生前疾病缠身而负债累累的,在子女离世后,还要继续偿还债务,因此陷入了经济困境。此外,在目前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经济收入较低的失独老人,经济上得不到子女的资助,随着年龄的上升,本身所需要的医疗和养老等费用也会增多,其经济上的困境会越来越严重,很多人不得不陷入贫穷,在日常基本生活支出上得不到保障。对于经济状况较好的失独者,因子女的离世而失去其财产的继承者,家庭的经济功能也因此受到损害。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三、失独家庭的日益增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失独家庭越多,失独所带来的问题越凸显,公众对于计生政策就越容易产生对立的情绪;其二,如果国家不能够有效解决失独问题,遭受丧子打击同时陷入生活困境的失独者就可能通过非理性手段来解决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失独给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那么,从法律层面怎样对失独家庭进行救济与保护呢?

法律追求权利和责任的对等原则,国家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剥夺了人们生育自由的权利,那么因此也应当承担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责任,对失独家庭给予充分的全面的救济保障权利。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失独家庭给予法律上的保障:

四、健全扶助失独家庭的法律和法规

2001年底颁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里的“必要的帮助”只是原则性规定,其中“必要”的标准如何掌握,由哪些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如何实施,均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操作细则,致使保障作用大打折扣。所以首先要从立法层次对失独家庭救助的保护具体化,使扶助失独家庭能够在生活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并具有完整的可操作性,而不仅仅是概括性得叙述,有法等于无法。

五、完善失独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现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规定,49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才能获得特别扶助,然而该项制度规定过于死板,不够灵活。很多失独父母在更为年轻的时候就失去了孩子,距离获得特别扶助有一段较长的“真空期”,在失去孩子后他们最为揪心痛苦,最感孤立无助,却得不到国家的“特别扶助”,这本身就是救济制度的一大缺陷。针对缺陷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完整、清晰地明确国家对失独家庭的保障救济责任,使每一对失独父母都能免除对疾病、养老问题的后顾之忧,使失独父母面临的每一种特定的困难,都能得到妥善、圆满的解决。

六、构建失独家庭政府服务体系

建立失独家庭社区救助体系,为失独家庭提供更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对失独家庭的救助的同时,构建政府服务体系及社区救助体系,以国家为中心,以社区为基本点,加强对失独的家庭的救助。使每一位失独父母在失去唯一的孩子后,在面临养老、疾病等问题时,能够不处于尴尬地步,使其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真正实现社会对其的“赡养”为实现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上一篇:门旗

下一篇:红岩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