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处理管理办法
一、 废旧物资的范围
1、 生产过程中元法利用的边角料
2、 供货方无需回收的包装箱及外协外购原材料、零部件
3、 生产过程中已损坏不能使用的周转物资
4、 无法维修再使用的工具
二、报废自制件的回收
1、 各生产班组的边角料,应分别按类填定“报废申请单”,经生产主管批准后过磅送往仓库,仓管对交收的边角料需进行检查,发现有可利用的物料混于废品中或混料的有权退回拒收,发现一次对责任部门的领导及当事人各罚款1佰元。
2、 各类生产过程中不能使用的包装箱、桶、袋等周转物资,直接送往废品区。
3、 无法维修再使用的工具,由维修部出报废单,再经总经理审批签字,交办公室送废品库。
4、 经协商供货方无需回收的原材料及零部件,应分别按类填写“报废申请单”,经总经理审核后送废品库。
三、废旧物资的入库、建帐
1、 废旧物资原则上应办理入库手续入废品库存,如因特殊情况物资元法入库,必须在办理入库手续后报总经理同意。
2、 仓库应对废旧物资按部门、种类建帐,并于每月将各种类报废情况统计报表报财务部。
四、废旧物资的利用和处理
1、 废旧物资的处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不能私自处理。
2、 各部门将废旧物资私自处理卖掉,一经发现,按没收变卖物资所得金额的3倍罚款。
3、 废品分类定价,出售过程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参与。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处理管理标准
2017-03-09 09:59 | #2楼1 主题内容
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及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外来人员。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本公司相关部门送往废旧物资存放点的垃圾、废旧物资,必须预先分检,不得混装.
3.2 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分拣,送料人员声明混装物品的,回收中心人员应分开存放,以便于组织分拣。
3.3 各种废旧物资必须分类回收、分类存放,分级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杜绝生产运送废旧物资时,垃圾与其他物资混放、不同物资混放、不同物资混装的现象。
3.4 积极做好回收废旧物资的分拣利用工作,运送废旧物资人员必须,按照不同类别、不同位置进行存放,保证各种物资能按类别进行集中处理。
3.5 公司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在未公开进行处理前,任何外来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存放场地进行实地查看,更不得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分拣处理。
3.6 察看时,必须由综合部的`相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负责回收的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存放场地。
3.7 外来人员进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心时,必须遵守公司规定,不得妨碍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
3.8 公司内部叉车未经授权,不得进入回收中心为外来人员装卸垃圾场或货物。
3.9外来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公司叉车,若有违反,一经发现或出现责任事故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10处理的物资转运时,由物资处理部门严格监装,确保处理物资与处理清单上一致,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4 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4.1 由综合部、商务部、财务部组成废旧物资拍卖处理小组,三个部门各派出一名同志负责此项工作。
4.2 由小组成员每月进行一次市场调查制定价格报告,对每种废旧物资进行核价,报公司领
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4.3 小组派出两名成员,现场进行装车前和装车后的监督过秤,在过秤单上签字并计算,到财务部交款,开具出门证,方可运走。
4.4 物资装车过程中,必须有小组成员现场监督所装物品,方可装车。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心必须强化废旧物资管理,所有回收的废旧物资必须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做到“一物一帐,帐物相符,分类存放”
5 考核
5.1 参与物资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5.2 负责回收的管理人员不得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如废旧场地。若不遵守本规定,私自放外来人员进入场地的,一经发现,将视情况给予门卫、负责回收的管理相关人员5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屡次违规,情节严重的,调离原岗位。
5.3 外来人员不遵守公司规定的或不听从公司人员安排,与工作人员争吵的,故意阻碍工作人员办公的,由安保人员将其带离现场,并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处理,由公司财务部从保证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4 凡是出现5.3所述情景,情节所严重的,取消其单位或个人参与物资招标或对外处理的资格。安保部门应杜绝其进入厂区,若不遵守本规定,情节严重的,调离原岗位。
5.5 出现安保人员不制止,或不积极制止,导致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厂区或办公厂所,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办公的,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安保部门负责人承担10%的责任罚款,影响极坏的给予撤职。
5.6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其责,确认账务相符,保证库存物品不受损失,出现管理不善,致使物资收到损失的给予100-500元罚款。分检人员必须履行其职,确保废旧物资价值最大化,若不积极履行其职,管理不力造成损失的给予100-500元罚款。
5.7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人员,存在故意受贿,协助外来人员混装,一经举报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1000-2000元的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
5.8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人员未经领导同意,未经公司招标处理,私自协助外来人员联系叉车装卸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司安保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按照第第5.7条处理。